内蒙古艺术学院图书馆丢损文献赔偿条例
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价值。每位读者充分享受免费、长期、反复使用我馆文献资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读者有义务遵照规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逾期未归还视为违反规定,损坏或遗失文献按照本条例进行赔偿。
一、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1/3赔偿(不包括珍藏版、绝版以及套书)。
2.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的5倍赔偿。
3.图书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版图书;无法赔偿原版图书者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4.其它文献参照第3条处理。
二、读者遗失文献,赔偿具体如下: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购买原版文献赔偿。如无法购买到原版文献,则按《文献赔偿标准表》进行赔偿。
重新折合书价的标准以当前同类型、同开本、同印刷质量、同页码图书的均价为估价数值。对于不同历史时段的出版物,根据版本价值、文献价值和稀缺程度的不同制定各时段的赔偿标准。现行赔偿标准为:
文献赔偿标准表
时间 | 标 准 |
1949年前 | 重新折合书价×100(倍数) |
1950年代 | 重新折合书价×60(倍数) |
1960年代 | 重新折合书价×50(倍数) |
1970年代 | 重新折合书价×30(倍数) |
1980年代 | 重新折合书价×20(倍数) |
1990年代 | 重新折合书价×10(倍数) |
2000以后 | 暂按原定价×5(倍数) |
三、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通过图书馆网站、图书馆公告告知读者。
四、本条例解释权归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