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从事具体法律事务的兼职律师常年服务于学校各部门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聘任要求
学院聘任法律顾问,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顾问人员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学院的重大决策事项、合同行为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的论证工作,必要时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参与学院重大对外合作和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活动;
(四)列席院长办公会议或受邀参加学院其它会议并就院长咨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五)承办学院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事务处理
学院党政办公室或者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法律顾问咨询法律等方面有关事宜,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第七条 聘期与备案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专项工作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学院法律事务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其它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内容涉及学院相关部门的,该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九条 相关经费
学院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工作秘密,遵守学院工作纪律,不得以学院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院声誉与权益;
(三)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学院法制工作部门;
(四)不得办理其它当事人委托的与学院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责任义务
法律顾问不能忠实履行顾问职责,给学院的合法权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学院可以解除聘任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