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艺术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印章(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内蒙古艺术学院印章、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钢印、校领导名章、学校各类财务印章(内蒙古艺术学院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及各学院、各部门、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印章、内蒙古艺术学院印章、校领导名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专人统一存放管理使用;内蒙古艺术学院钢印由学校机要部门存放,使用时由机要工作人员及印章专管员共同完成用印加盖事宜。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艺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存放管理使用。如印章专管人员外出或请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指定1名同志保管、使用,并与印章专管人员严格做好交接登记。
第四条 各类公文加盖学校公章,凡属上行文,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及院长签发后,方可用印;经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如需制发平行文和下行文,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未经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如需制发平行文或下行文,须提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核且经学校党委书记及院长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除公文用印外,其他事宜如需加盖学校公章,凡属重大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书记及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常规性工作,须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学校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时,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用印部门主要负责领导签字同意,且必须有2名以上经办人共同保管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张上加盖学校各类印章。
第三章 各类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各类财务印章必须统一存放在计划财务处保险柜内,由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如印章专管人员外出或请假,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指定1名同志保管、使用,并与印章专管人员严格做好交接登记。
第九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在进行正常办理财务往来票据外,其他业务用印必须经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由财务印章专管员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各类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计划财务处。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外出时,需经计划财务处处长及分管财务副院长签字同意,且必须有2名以上同志共同经办使用。财务印章专管员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一条 严禁在空白支付凭证、空白票据以及其他空白纸制文件、表册上加盖财务印章。
第四章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的印章,由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院长、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校长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保管、使用。如印章专管人员外出或请假,由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院长、附属中等艺术学校校长指定1名同志保管、使用,并与印章专管人员严格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印章专管人员在用印前,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或书面授权其他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印章专管员做好用印登记。
第十四条 除内蒙古艺术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外,其他各职能部门印章一般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加盖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更换、停用及销毁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而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各单位印章专管员报请部门领导批示,及时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销毁手续及更换新印章手续,废止旧印章及启用新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发文启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本规定要求。对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将严肃问责,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内蒙古艺术学院此前发布的《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