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的组成人员,享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会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七条 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校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及指示精神,讨论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校性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干部培养、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与发展规划;
(五)讨论党内奖惩事项、保密信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以及校纪委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纪检、监察重要工作事项;
(六)研究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向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七)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学校年度预算内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八)需要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意见基础上确定。关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问题的议题,由校长提出。
第十二条 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凡干部任免、交流轮岗和转任非领导职务等事项在党委会讨论之前,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申报党委会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各类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简明的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书面汇报材料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若议题涉及涉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议题经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征求其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讨论时要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只需在党委常委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第十五条 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应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纪要等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对于干部调动、任免的谈话,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进行。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十八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学校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服从;未经党委会重新议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党委会的任免决定,由学校党委下文或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向校党委书记、主管党委委员或下一次党委会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重新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会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