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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关 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10:01: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01.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资〔2025〕23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 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 管理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 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工作,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是指对自治区本级闲置、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超过6个月的资产,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执法执纪机关结案后以实物上缴的罚没物品资产,以及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实体仓库和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统称公物仓)。

公物仓包括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实体公物仓是指存放资产集中管理的实体仓库。虚拟公物仓指资产由原单位进行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展示虚拟在仓资产信息和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 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时,应当优先从公 物仓调配使用。确实无法调配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自治区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本级 公物仓申请闲置资产的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

第六条  经批复的《公物仓移交资产审批表》(附件1)和 《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审批表》(附件2)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实物移交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政策制定与综合 监管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依规制定公物仓综合 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运维保障工作;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管理权限,审批公物仓资产调拨、处置等事项;

(四)开展公物仓管理及运行、盘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公物仓资产的收益收缴。

第八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公物仓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有关制度,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管理权限,制定公物仓管理有关实施细则和相应规范等;

(三)负责实体公物仓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虚拟公物仓运营工作;

(四)承担公物仓具体管理事项,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认定、接收、保管、调拨、使用、存储载体信息的清理、处置盘活事项及对应审核工作;

(五)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期与各单位核对虚拟公物仓资产状态,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收益及时上缴国库;

(六)督促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交、归还公物仓资产

(七)于每年一季度,对公物仓资产开展清点盘查,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本级公物仓有关事项的管理情况。

第九条  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督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拨解决;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设立的虚拟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虚拟公物仓资产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移交、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管理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和调拨等事项;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公物仓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30日内将本单位符合入仓条件的可调拨资产和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执行新增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的有关制度;

(三)集中履行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的移交、借用、归还等有关手续,并对移交资产中存储载体信息进行清理;

(四)负责从公物仓借用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按规定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单位虚拟公物仓资产的管理,配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对虚拟公物仓资产状态,资产收益及时上缴;

(六)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时限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公物仓管理实行目录制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作实 际,制定完善公物仓资产目录。

第十二条  房屋、车辆、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存在循环使用价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中,以捐赠或财政资金购置等方式取得的资产;

(三)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可纳入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机关结案后难以变卖或变卖成本大于收入, 具有经济或其他价值的罚没物品资产,可以实物形式上缴公物仓。移交后,罚没物品资产性质不变,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受权单独建账管理,可统筹用于公益事业等方向;

(六)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时限。

(一)临时机构撤销时,未确认接收方的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应当在机构撤销后的30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或临时机构牵头组建部门成立清查专项小组进 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二)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在机构合并和改制后的30日内由新成立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移交公物仓;

(三)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和文体等活动结束时,未确认接收方的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 应当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或相关承办 部门清查盘点,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

(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按公物仓移交程序审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五)执法执纪机关结案后,以实物形式上缴公物仓的罚没 物品等资产,应在结案后按规定时间移交公物仓;

(六)其他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30日内移交公物仓。

第十四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采用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备集中管理条件的资产,原则上纳入实体公物仓集中管理,其余资产纳入虚拟公物仓,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入仓。资产入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 规定,将资产移交公物仓处置的行为。由行政事业单位发起,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地勘验移交资产或委托当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勘验后,审 核、封存资产,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入仓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产权清晰明确,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二)资产安全、完整,主要部件、主要结构没有严重损坏且功能正常无故障;

(三)资产具备使用价值,维修费用不超过同类新产品价格1/3;

(四)设备类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原则上应超过1年;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除罚没物品资产外)移交公物仓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 )公物仓移交资产审批表(附件1)。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四)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拟移交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五)申请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单位提供专项说明材料,对无法提供的原因,缺失凭证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罚没财物资产移交公物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出仓。公物仓资产出仓是指按有关规定将资 产调出公物仓的行为,包括调拨和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1 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自治区机关事务 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审批通过的公物仓资 产调拨事宜,应当在实物移交时,同步移交资产权属及价值等原 始凭证。

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和使用财政性资 金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展览、文体等活动所需资产,由 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优先从公物仓借用,履行借用手续,使用后按期归还。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部门新增购置,使用后移交公物仓。

第十九条 资产出仓需提供如下资料:

(  )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审批表(附件2)。

(二)资产调拨(借用)文件。申请单位需明确申请调拨的理由,调拨的金额、数量和具体要求,占有、使用同类资产的存量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资产退仓。已申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因行 政事业单位自用或已经损坏等情形需要申请退仓的,应当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仓手续,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保管。纳入实体公物仓的资产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物资产的集中保管,负责在仓资产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公物仓资产保管总体情况;纳入虚拟公物仓的实物资产,由资产原单位进行实物保管和 账务管理,负责资产的存放、维护、安全等工作,定期配合自治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查虚拟公物仓资产保管情况。调出和借用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保养、运输、安装等工作,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实体公物仓资产产权归属自治区机 关事务管理局,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纳入实体公物仓的资产进行账务管理,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应配 合做好权属变更等工作,及时履行资产调拨等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意见,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实体公物仓中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超过使用寿命和技术 性能落后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设备和家具用具类资产,由自治区 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有偿转让或报废等处置程序。对于发生呆坏 账或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功能,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建设完善公物仓系统管理,实现资产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化管控,对公物仓管理模块的重要性等级、业务安全需求、使用安全和业务层面的数据安全承担管理责任,贯彻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物仓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运维工作。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善业务流程和数据维护,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及时维护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保证公物仓管理模块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公物仓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处置、损坏公 物仓资产等行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 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 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资产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信息; 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公物仓资产管 理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涉密资产、工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物仓资产移交审批表

2.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审批表


 

 

 

附件1

 

 

 

 

移交单位:

公物仓资产移交审批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体公物仓 f

虚拟公物仓E

 

资产名称

例:台式计算机




数量





原值





移交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公物仓核验意见:

单位盖章(机关事务管理局代)

     

财政厅资产处意见:

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四份,移交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厅和公物仓各存  份备查。


 

 

 

  2

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调拨f                                     申请借用E                  借用/归还时间:

 

资产名称

 

例:台式计算机


数量



原值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财政厅资产处意见:

单位盖章

     

公物仓实际调出意见:

单位盖章(机关事务管理局代)

     

注:此表一式四份,移交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厅和公物仓各存一份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