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的通知
内财资〔2025〕227 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对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统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 124 号)、《财政部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财资〔2024〕155 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资产盘活
各单位要立足实际,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 情况制定盘活方案。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运营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利用, 以存量调控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与预算安排统筹衔接,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发生。
二、加强处置收益管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调剂、出租、处置等事项,相关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三、强化监管跟踪问效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开展重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做好整改,实施跟踪问效。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运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专项核查等方式逐步实现动态监管,定期排查借盘活资产名义违规融资、违规组织财政收入等问题,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及清算收入等一次性大额资金入库监测预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