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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1 20:10:4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是我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内容。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学、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活动举办条件

第三条 举办活动的学生团体必须是学校有关部门认可或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举办活动必须遵循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课余开展以及有组织、非盈利原则,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学生情操、完善学生人格为中心,主题鲜明,内容健康,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条 举办活动必须首先经过学生组织或社团指导教师同意,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活动开展须有一位以上教师参加指导和督促工作。

第八条 举办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对活动目的、意义、内容、宣传形式及活动安全、保卫等方面全面了解并亲自到场指挥。

第九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交流等各类活动,必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活动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体系为校、院二级管理模式,以“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督促。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前须与指导教师充分沟通,提前一周填写《学生课外文化活动审批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后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批盖章。涉及500人以上活动、跨校或校外活动时,依据活动内容还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二条 举办活动至少提前三天将签字盖章的各类审批表上报到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后办理学生活动场地的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凭批好的活动审批表、场地使用表有序开展活动。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变改变活动的形式或扩大活动的规模和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爱护活动场地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场地清扫归整复位。

第十六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必须经教务处、校团委批准。学生活动举办时间一般在 21:30 前结束。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必须制定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和秩序。500 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报经学校保卫工作部门同意,并请求学校保卫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安保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活动材料报主管(或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