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推荐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结合学院实际,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创作、展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宣传执行以及各类重要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党政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政策。
4.学院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5.内部机构设置、人才引进、人员配备与调整等方案与计划的拟定。
6.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方案。
7.涉及岗位设置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进修、专业招生考试的安排及专业评委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8.学院教职工的考评、奖惩,各级各类团队带头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的评选、推荐和申报。
9.学生学籍异动、免试推荐研究生、学生入党、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俭学、特困生资助的办法、学生违纪处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10.涉及安全稳定等重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1.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和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推荐、任免以及需要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推荐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2.学院内设科室、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的任用,专业负责人的培养、任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使用。
3.学校、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
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成员的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六条 凡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大型项目和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范畴,主要包括:
1.学科、专业改革与建设、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创作与展演等项目的申报与推荐。
2.由学院组织实施的重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协议的拟定。
3.按照学校规定,应当招标实施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及实验室改造升级项目的先期论证和申报。
4.大型、重要活动的安排。
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事业经费等使用单项(笔)超过一定数额的,属大额资金使用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情况。
2.党建专项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申报、支出及管理情况;
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二级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院系党政班子议事决策,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院系院长(主任)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主要议事与决策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前,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确定,并做好有关讨论内容的准备。
1.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学院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党政主要负责人。
2.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就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等进行商议,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须在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会议主持人亦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视议题商定。
3.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4.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或相关人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应清楚,事实应准确,分析应到位,重点应突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要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会议出席对象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视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2.出席会议人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无特殊情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议题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3.出席会议人员要从学校和学院的大局出发,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5.对于因情况紧急或特殊无法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协商一致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先行决策。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情况。
6.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会议纪律,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决策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二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班子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十三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议的情况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美术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美术学院党总支
2018年6月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