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向高层次、高水准的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我校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
师,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普通项目、青年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重点项目4000元,普通项目3000元,青年项目2000元。
第四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立项10-12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本科学基金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科研与研究生处为本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
2.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
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以当年申
报截止时间为准)。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已主持的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
基金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已经结项。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部署,各系、部、附属中专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研人员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原则
1. 项目的规划和选题,要立足于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立足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围绕学校优势研究领域或特色学科,研究成果能够推动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发展。
2. 项目的研究任务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3. 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
4. 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予以优先立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制定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填写研究计划任务书,并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需注明受“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资助”字样。校科研管理部门将负责阶段性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向科研与研究所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最终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及获得社会评价等资料。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有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鉴定,合格后由学校统一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项者,课题负责人应向院科研与研究所处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未能如期完成项目且无正当理由者,科研与研究所处将终止其项目的执行,通知财务处停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通报全校并从其工资中原数追回已资助的科研经费,次年不得申报本项目。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与研究生处,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