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学校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经费,由学校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接受学校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设备使用费:因项目研究使用计算机、相机、录音录像设备等支付的租用费或劳务费等。
5、印刷与出版补助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打印和誊写费等。
6、管理费:指学校教学科研处提取的管理费,按每项项目资助经费的5%的比例提取。
7、其他:与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章 资助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手续由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一般分为二次,立项当年拨付50%,其余5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
1、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和开支内容。
2、财务处负责审核原始单据。
3、教务科研处负责审批开支内容。
4、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开支应先到学校或本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5、财务处复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妥善保管项目经费支出有关单据,以备检查和该项目结项后的账目清理。
第九条 学校教务科研处、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分设拨款明细账和支出明细账。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清理该项目账目,填写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等,经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科研处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规定履行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组,教务科研处有权暂停其使用资助经费,并按学校财务规定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第十二条 项目的节余经费由学校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科研处,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