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5:42: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艺教发[2019]25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校学分制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开展2019年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417日前各学院报送可接收拟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及拟接收人数和接收条件(各学院自行限定),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各专业接收校内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并附本学院转专业考试形式和科目;

(二)419日教务处统一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名额。各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报名时间为422日至425日),学生填写转专业报名表,各学院进行初审;

(三)430日前各学院将报名表(附件2、附件3)报送教务处进行复审;

(四)56日教务处审核批准参加转专业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并进行公布;

(五)57日17日申请转专业学生参加所报考学院笔试或面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学院制定并通知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考试;

(六)524各学院上交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结果。由教务处进行终审。

(七)5月底教务处对拟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2019年秋季学期第一周内通知转专业本科生办理相关手续,教务处学籍科为转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注册等相关手续。

二、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要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超过本专业人数10%的学生参加转专业选拔,并将批准参加转专业考试的学生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内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一份、《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附件:

1. 内蒙古艺术学院各专业接收校内转专业学生计划表

2.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

3. 内蒙古艺术学院校内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

4.内蒙古艺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务处  

                            2019411日    


附件1                

内蒙古艺术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

                   学院(公章)                          

专业码

   

专业现有学生人数

接收转专业的人数

接收人数占现有人数比例

接收转专业的条件

  

































































































   填表人:                       学院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附件2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  院


专业


照片

学  号


高考省份


高考总分


GPA


班级排名

/

手机


申请转入专业

志愿一

志愿二

转入年级


转专业原因及申请:

 

 

 

 

 

申请人:




所在学院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学院意见

考核情况及学院意见:

      笔试成绩:        ,或者面试成绩:        , 总评成绩:        

     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成绩,同意该同学转入                        

专业学习。

 

学院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排名”一栏中,/ 上、下分别为本人名次和参加排名的总人数,如3/32、18/121;

    2. 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务必把学生成绩单附后;本表一式份。

 


附件3

                 内蒙古艺术学院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

专业:                  专业代              (本表格按照学生原来的专业每专业换页填写)

学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GPA

排名

高考省份

高考总分

联系

方式

拟转入专业代码

拟转入专业

初审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学院(公章):                  学院负责人签字:


附件4

内蒙古艺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校学分制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6年12月16修订)、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换专业的机会,离开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规定时间、公布计划、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四条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一年级本科生中平均学分绩不低于2.5者,转专业前所修读的专业与申请转入专业入学时专业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入学前参加所转入专业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拟转入专业为学校分类教学(即《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建立本科生分类培养模式的实施意见(修订稿)》中所指)同一类别中的相近专业;

(二)经所在学院和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休学、降级等特殊原因,复学后学生降入年级无原专业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年的学生;

(二)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 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四) 应予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六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和转出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的10%以内。转专业学生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习。

第七条 考试考核办法

(一) 拟转专业的学生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意转出者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二) 接收学院公布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与拟接收学生计划数(接收比例原则上为该专业在校生数的10%),组织专业笔试与面试。

(三) 拟接收转专业学院按照公布的接收转专业计划数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向教务处报送接收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核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学生名单。

(四) 转专业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作程序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出和转入的组织工作。对转出工作要以人为本,兼顾公平;对转入工作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4月份第一周,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及拟接收人数和接收条件(由各院系自行限定)。

(二)4月份第二周,.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名额,学院开展组织学生报名工作。

(三)4月份第三周,教务处公布批准参加转专业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

(四)5月份第二周,院系组织进行笔试或者面试。

(五)5月份第四周,对拟录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各学院为新转入的学生办理学籍异动、学生证更换、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一)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的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

(二)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院系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三)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四) 接收院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照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接收

院系审查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和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