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环节。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由通识教育课实践、专业教育课实践、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三部分构成。通识教育课实践主要内容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创新创业训练、劳动教育;专业教育课实践包括专业课程实践、认识实习、专业实习;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实训(含毕业实习)、第二课堂(含劳动教育、美育)等。
本办法所指内容为为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课实践、专业教育课实践部分按照学校课程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三条 实践教学实行学校、教学单位(部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管理和监督;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各类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制订学校实践教学总体指导意见。
2.指导、监督实践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3.制订学校实践教学的教学规范、管理制度。
4.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和实践教学规范的落实。
5.协助各教学单位建设专业实验(实训)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
6.定期组织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7.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对立项的实践教学改革项目进行审查。
第五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实践教学要求及学科专业特点,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落实好学校关于实践教学的管理规定。
2.对本单位实践教学建设与改革进行规划,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总结等工作。统筹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3.根据实践教学需求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4.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及学校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和实践教学资料。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安排好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第九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学生根据实践活动任务完成实践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报告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相应要求报送成绩。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各实践环节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完成总结报告。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学校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实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七条 各类见习、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成绩单独记载,随课程内开设的实践活动的成绩记入课程总分。
第五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在组织实践教学过程中,要严把实践教学质量关,定期检查,分类指导,多渠道了解实践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在每年的教学质量报告中分别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内容:
1.实践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2.实践教学安排及实施合理性。
3.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能力和素质提高情况。
4.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情况。
5.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与质量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