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项目派出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项目派出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保证此类项目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是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本科课程学习(含一学期、一学年访学)、“2+2”“3+1”联合培养项目,双方互认学分,联合培养学生缴纳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合作开展的其他项目(进修、攻读硕士、博士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际学生交换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学生的派出工作。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三条 校际交换(含一学期、一学年访学)、“2+2” “3+1”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指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
第四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确定派出学生的数量、时间、专业及层次,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经各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至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
第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标准。
1.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学习成绩优秀且符合我校培养计划要求,达到对方学校要求的申请该项目须达到的平均学分绩;
4.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5.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6.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住宿费;
7.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換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九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应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一条 派出的学生应与所属学院签订《保证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并做出按期返校以及按期缴纳学费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负责人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同时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缴纳学费根据对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所属学院提供该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換保证人,应提前通知所属学院,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派出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在内蒙古艺术学院学习期间,学生应完成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2及以上。
第十九条 “2+2”项目学生学籍管理
(一)“2+2”项目,即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在校学习2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2年。“2+2”项目学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于2-4年内获得学士学位者,我校将承认该生在国外院校所修学分。参加“2+2”项目的归国学生可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获得我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在国(境)外院校学习3年内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向内蒙古艺术学院申请第6学年(秋季学期开始)返校继续修读,我校将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学分,并转换成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3+1”项目、交换生项目学籍管理。
(一)“3+1”项目,即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在校学习3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1年。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于1-2年内完成规定学分者,我校将承认该生在国外院校所修学分,并转换成内蒙古艺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二)交换生项目,即内蒙古艺术学院与合作高校根据两校间签订的协议规定,每学年或每学期互相派出相应的学生人数,且双方互免学费(我校派出的学生免缴对方学校学费,对方学校派出的学生免缴我校学费)。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6学期或7学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1学期或2学期。交换生凭成绩单等所属学院要求的材料,到所属学院进行学分置换、成绩录入,学院再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3+1”项目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2年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可向内蒙古艺术学院申请第6学年(秋季学期开始)返校修读,我校将承认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学分,并转换成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学分、获得毕业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颁发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科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学生在内蒙古艺术学院和国(境)外院校总计修读期限不能超过6年,6年内未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所修读的学分情况可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学籍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的开具和办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时,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的,提前与教务处联系。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学院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学院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报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三个月或半年向所在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具体履行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责令返回国内的,将按国家相关处理条款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事先向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请示,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在返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对外合作与流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如遇到放假时间,顺延到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派出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应及时举办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师生讲述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派出学生所在学院做好本学院留学归国人员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民族团结等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