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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4 10:38: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教学科研水平,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校日常工作布置、学生论文答辩等学校内部工作,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申请与使用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学校出台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艺术交流等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实行学术交流活动申报、审批备案和信息员跟听制度,坚持“一会一报一审批”,规范流程环节,强化过程监控,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第五条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包括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区域性(多省区)学术会议和自治区范围内的学术会议。

二、因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三、校内组织的学术讲座和聘请校外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等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校教职工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学术会议

(一)审批程序

1.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多省区)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必须提前60天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与研究生处提出申请,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审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召开。

2.自治区范围内的学术会议和校内举办的各类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举办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与研究生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宣传部备案。

(二)申请内容

各单位举办学术会议和各类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应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会议审批表》(见附件1),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举办。需要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应有批复或其它审批文件。

(三)会议规模

各单位应当严格限定参会人员数量,控制会议规模。除特殊情况报经批准外,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四)会议会期

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议会期。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会期按照实际内容和日程需要确定;自治区级范围内的学术会议一般不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五)会议场地

1.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确需在校外召开的,应提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参会人员以驻呼和浩特市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呼和浩特市区外召开。

3.会议不得安排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六)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驻会工作人员外)不安排住宿。

二、院系一级教学单位举办的日常业务性会议由举办单位领导审批。

三、举办学术讲座,由举办单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与研究生处报送《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见附件2),申请内容包括讲座人姓名,讲座主题,讲座时间、地点,信息员姓名与联系方式等内容,邀请国(境)外人员开展学术讲座还需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讲座结束后,各单位确定的本次学术活动信息员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学术讲座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同时提交科研与研究生处,分别存档。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参加。其中到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还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批。参加学术会议者须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所在单位提交会议相关的书面材料,及时反馈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主办人(举办单位负责人)是学术交流活动的直接责任人,要对学术活动的内容、程序、组织过程全面把关,对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学术活动信息员应由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并对会议、讲座等学术活动全程跟听,对学术活动中违背党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行,要及时传达给学校党组织。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学术交流经费购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学校学术成就,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学术交流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会议审批表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报到时间:   月    日,    离会时间:   月    日

会议地点


参会人数

总数     人

参会代表   人,其中本地代表     人

工作人员   人,其中驻会工作人员    人

会议类别

□国际性  □全国性  □区域性  □自治区内  □校内

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主要参加人员介绍


信息员与联系电话


举办单位负责人


科研与研究生处意见


党委宣传部意见


校领导意见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申请单位


经办人

(信息员)


联系电话


讲座主题


主讲人姓名


主讲人职称(职务)


主讲人

单位


讲座时间

年    月    日           

讲座地点


讲座

主要内容


单位审批


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批


党委宣传部

审批


外事办审批

(主讲人为国、境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