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学校文件精神、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与及时办结,逐步实现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服务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定、重点工作部署、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专题工作会议重要
议决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可直接立项。对于上级和学校的重要文件、会议及重要工作部署,可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立项意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附件1)的形式将督查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也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须有相应记录)。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督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应积极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党政办公室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后,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报告单》(附件2),并形成书面报告回复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校领导或上级有关单位。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党政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党委书记、院长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督查督办工作应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立项、交办、督办、审核和归档,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督查督办工作直接责任人,应按期完成承办事项。
(二)限期办结制度。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过程中应定期向党政办公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应定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抓落实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校纪委追责问责。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不虚报,不瞒报。
(三)注重实效。把讲质量、重实效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
第七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单位,一份党政办公室留存。《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报告单》须承办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与办结情况报告一并报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成效作为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依职权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基本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
2.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报告单
3.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