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研究生导师行为指导准则》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经学校审议通过的所有校内在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要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
第三条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学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学术研究负有首要责任。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应注重研究生德育工作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积极开展道德、法纪教育。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树立严谨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生活情况以及学业、就业压力。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良好师生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四)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按照学校及二级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不得组织或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前辅导培训。
(四)积极招收研究生,认真完成学校及二级学院下达或安排的招生任务。
(五)研究生入学时,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入学教育,提出相关明确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积极参与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把好质量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艺术创作与展演等环节;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四)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毕业创作与展演工作。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配合学校做好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指导工作;负责修改、审定学位论文,把握学位标准,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评阅和答辩的意见,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
(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对因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
(六)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一般每月指导不少于4次。
(七)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要求,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发表、交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等科研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
(九)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
第八条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导师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将落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导师离校半年之内,由所在二级学院落实其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新聘任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可以对所属学科(专业)的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调整方案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一)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失误者;
(二)聘期内考核达不到要求者;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担负指导研究生工作者;
(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者(修满规定学分且结束脱产学习者除外);
(五)因其他情况不宜再指导研究生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考前辅导培训,有损考试公平公正者;
(三)在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与展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包括剽窃、抄袭、一稿多投等)以及其他违反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者;
(五)因本人主观原因连续3年未招收硕士研究生者;
(六)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七)因故被解除教授、副教授职称者;
(八)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第十三条 暂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或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被暂停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恢复招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核批准;被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如再取得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需重新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一)原导师被取消导师资格;
(二)原导师调离或出国1年(含1年)以上,本人申请更换指导教师;
(三)原导师由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本人申请更换指导教师;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次)在校指导研究生。
第十七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考核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学校其他相应规定或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