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管理与实施办法 (试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管理与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突出我校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办学方针,鼓励和支持我校教师投入艺术创作和专业展演,提高我校创作与展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范围为群体攻关的重大题材及个人大型体裁选题的原创艺术作品,包括:绘画和艺术设计类作品的创作及展览;表演类作品的创作及演出;艺术传媒、网络文化节目的创作与制作。
第三条 学校专家指导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艺术创作与实践处为艺术创作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面向全校,逐项答辩,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本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普通项目三类,资助经费额度为重大项目30000元,重点项目10000元,普通项目5000元。每年所有项目总额不超过200000元。
第五条 本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组织1次,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完成时限为:重大项目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1年,普通项目不超过1年。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为我校在职教师及创作研究人员;
2.每位教师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
3.申请人在以往三年内没有项目完成不良记录;
4.申请者在上一个项目未结项前,不能再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部署,各二级学院、部(所),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等部门组织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第八条 学校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答辩与评审工作,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原则
1.艺术创作项目成果,应体现时代精神,传承文化精髓;展现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具有原创性与创新性。
2.艺术创作项目成果,应达到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先进水平,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一般为自治区及以上级别艺术基金项目、重大展演、比赛创作,或学校根据发展战略选择性指定和策划的国内外重要的展演、比赛创作。
3.项目任务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创作展演任务的能力。
4.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实践能力突出的骨干教师予以优先,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创作资助经费(含采风、材料制作、音乐制作、舞台制作、服装、场地租借、展演等);
2.资料费;
3.小型会议费;
4.原创作品展演费;
5.管理费(指我校提取的管理费,按每项项目资助经费的5%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项目创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大型设备购置、餐费及出国费用等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一般分为二次,立项当年拨付50%,其余5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报销审批程序
1.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和开支内容。
2.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原始单据。
3.艺术创作与实践处负责审批开支内容。
4.计划财务处复核后经分管院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艺术创作与实践处、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分设拨款明细账和支出明细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清理该项目账目,填写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等,经艺术创作与实践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艺术创作与实践处上报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十八条 项目的节余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创作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创作任务,取得创作成果。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送艺术创作与实践处审批并备案:
1.更改项目主持人;
2.确有必要对创作成果形式或内容作重大调整;
3.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冻结项目经费,并按学校计划财务规定从项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工资中扣还已支出的项目经费。
1.项目创作水平低劣,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2.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二条 为科学评估艺术创作项目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完成后由校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完成项目从创作到展示的完整过程。艺术创作立项的项目,均需根据申报课题内容,以主题展览、主题演出(包括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展演)等形式将项目成果进行展示;
2.撰写项目研究报告,以文字形式对艺术创作项目课题进行梳理与总结。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人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不再拨付预留经费。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者,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艺术创作与实践处。
艺术创作与实践处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