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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25 16:17: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学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计划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树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的工作理念,以“指导、服务、培训、实习、就业”五位一体的就业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全程化的就业教育、专业化的就业指导、规范化的就业服务和全方位的市场拓展”的工作职能;以实习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前移就业工作关口,充分挖掘实习与就业基地、全校教师、学生、家长及校友等资源,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工作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重视全员参与,注重全程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投入军营,实现青春梦想。

第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参加“选调生”、“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考试,到基层建功立业。

第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为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学校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处长)兼任。各二级学院(简称学院)成立各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与实施办法,宏观管理学校学生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目标制定、就业指导、就业方案落实、就业经费管理,同时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安排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组长,成员由学院团总支(学工办)负责人、本科生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第三章 就业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每年9月至10月

(一)开始受理往届毕业生改派等事宜;

(二)审查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信息;

(三)编制毕业生就业宣传材料,指导各学院发布毕业生相关信息;

(四)向用人单位发送毕业生信息及就业宣传材料;

(五)建立毕业生基本情况数据库和用人单位信息库;

(六)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参加全国性、地区性、行业性供需洽谈会;

(七)进行就业指导师资培训,开展毕业生素质测评、职业倾向调查、求职技巧培训;

(八)开展上届毕业生跟踪调查、用人单位回访及毕业生就业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至第二年3月

(一)指导毕业生制作《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研究制定本届学生就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三)举办校内中型和专场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四)积极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招聘会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毕业生供需洽谈会,拓宽就业渠道;

(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每年4月至6月

(一)收取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二)由各学院审核批准后,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统一录入到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内,并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交到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审核接收各学院毕业生档案;

(四)学生工作部(处)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派遣;

(五)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派遣工作;

(六)学生工作部(处)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材料的审核、报送和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6月至8月

(一)办理毕业生派遣;

(二)审核毕业生档案并转递;

(三)完成就业工作总结、就业质量分析报告;

(四)完成毕业生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就业指导课程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要贯穿大学学习全过程:大一、大二学生重点进行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职业素养提升和成才观指导;大三、大四学生重点进行就业技能和择业观教育。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是:价值观、择业观、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心理、择业技巧、创业指导、社会适应能力的指导。

第十九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校在开设就业指导课的同时要采取报告会、宣讲会、辩论会、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让学生产生兴趣,扩大影响,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要坚持:学校与学院相结合;课堂内与课堂外相结合;学生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拓宽指导面,提高指导效果。

第二十一条 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确保毕业生就业工程中以大局为重、以责任为重。引导毕业生树立诚信意识,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推荐材料,确保就业协议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形象,不擅自违约。

第二十二条 毕业鉴定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时,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推荐表》和自己制作的推荐材料原件,并必须加盖所属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公章。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推荐表以及个人推荐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真实规范,各学院必须认真审核。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达形式,协议条款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表述,对协议三方都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参加升学考试而未确定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和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在协议书中说明报考待录取的实际情况,若不能履行已签就业协议,应按已签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因出国或被录取为研究生并放弃就业的毕业生,应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交回《就业协议书》的全部原件。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有协议书约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约定的,必须在协议书的空白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单位填写协议并签字盖章(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和盖章),就业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之后,协议书交本学院,由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协议书统一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盖章,协议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教育厅学生就业管理部门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已在《就业协议书》上做出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而毕业生故意不在规定时间内将协议书交到学生工作部(处)的,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受理过后的暂缓就业、违约等申请。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专人专号、专人专用。毕业生应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得违约。因特殊原因确实需重新签约的,用人单位已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无论毕业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是否签字或盖章,毕业生提出违约,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毕业生需征得原协议单位的同意,原协议单位需出具同意解除原协议的书面函件原件; 

(二)毕业生持解约函原件和《补办就业协议书申请》到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要求继续攻读的毕业生;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的毕业生,本人坚持继续攻读的毕业生;

(三)被录取研究生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后,可为毕业生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谨慎保管,丢失协议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发。凡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协议书毁损的,应凭原件(空白)和所在学院的书面意见到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学院党总支书记核实、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补发。

 

第六章 就业计划制定及派遣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学院审核并录入就业信息之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和档案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已通过毕业生审核的学生,因成绩原因在毕业前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根据其学籍变化办理相关手续;因违纪违法取消学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

第三十七条 结业生按自谋职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三十九条 委培生、定向生和在职生应回委培、定向和在职单位就业。

第四十条 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档案发回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的,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档案发回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因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等原因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档案发回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上岗后发生疾病退回的毕业生。

第四十五条 已确定升学和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的毕业生,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或派遣后,提出不到录取单位的,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和录取院校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可自主择业。

第四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迟毕业的毕业生,须给所在学院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取得就业资格后,必须及时主动与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当年找到工作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的,可以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派遣,签发当年的报到证。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对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上报就业方案后,又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按改派处理。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的原因请求用人单位和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档案退回学校的,学校不予接收且不作任何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经由用人单位将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学生应到当地相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第五十条 毕业生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或因用人单位违约而提出改派的毕业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原就业报到证原件、档案里的就业报到证底联(通知书)、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新接收单位就业协议;

(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毕业生须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审批表》后到教育厅打印新报到证;

(三)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毕业两年之内);

第五十一条 丢失报到证者按下列程序补发:

(一)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公开登报声明;

(二)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丢失声明报纸,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将材料送到自治区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三)毕业生丢失补办报到证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毕业后两年内);

(四)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后遗失或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不予补发,学生可以提出开具证明的申请,由自治区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遗失报到证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取国家助学贷款者,应在其毕业离校时和工作后,及时履行贷款相关义务。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交纳学费。

 

第七章 就业市场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应积极培育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全面建设面向大中型和微小企业、演艺团体、各类院校及广大基层单位的就业市场。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用人单位建立深入广泛、长期稳定的联系与合作关系。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跨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一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安排;面向某个学院的招聘活动,原则上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方可由该学院负责组织。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期间,原则上不得外出联系就业单位,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十七条 重视国家、自治区对我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和公布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统计,确保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客观、真实、准确上报。

第五十八条 为了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我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情况跟踪与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五十九条 就业率统计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就业协议书、同意录用意见函、劳动合同等)为依据。

第六十条 “一次性就业率”统计的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1日, “年终就业率”统计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第八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可以将其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档案(毕业两年内);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工作部(处)不受理档案保留申请:

(一)定向生、委培生、在职生以及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的毕业生;

(二)派遣后与用人单位违约的毕业生;

(二)考研、出国等不以落实就业单位为目的而申请保留的毕业生。

第六十三条 申请将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与同届毕业生同期办理离校手续,并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个人提出申请,本人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保留档案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原因;

(二)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各学院留存申请表,将汇总表报至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留档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未就业毕业生可申请档案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学校保存档案期限为二年,两年后寄回生源地。未申请保存档案的毕业生档案邮寄到生源地人才或教育部门。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和档案材料转寄手续,办理具体时间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六条 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没有学籍,与学校无隶属关系。

第六十七条 毕业生在学校保存档案期间,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学校提供的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可为未就业毕业生出具在择业过程中有关就业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证明和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未就业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学校内的招聘活动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等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有权将毕业生的档案迁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为其办理协议约定的事宜。

第七十条 由学校保存档案的未就业毕业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相关待遇(如医疗、人身保险等),因意外伤害或患病需要医治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申请将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学校不负责提供升学、出国、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也不负责办理报考和录取研究生、出国留学、进修培训等手续。

第七十二条 申请将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与学校签订协议,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章 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主要有:

(一)学生入学前档案材料;

(二)高等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三)内蒙古艺术学院毕业生成绩单;

(四)奖惩材料: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项奖学金获得者材料,自治区级、校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校级党、团表彰材料,获学校及其以上级别的其他荣誉称号材料,处分材料等;

(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六)其他材料。

第七十四条 学生档案由各学院学工办保管,学生毕业时,其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要求整理,并及时、准确无误交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邮寄。

第七十五条 档案整理要求:

(一)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增减或弄虚作假;

(二)档案材料一般必须为原件,确需装填复印件者应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三)内容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

(四)档案材料必须使用专用档案袋,并在封面上按规定要求填写档案编号、内部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档案的转入、转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毕业生档案,不允许毕业生本人自带档案。毕业生档案按规定通过机要通道寄发或专人送达。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同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毕业生本人及亲属不得查阅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可登录内蒙古艺术学院就业信息网或微信公众平台“内蒙古艺术学院学工在线”查询个人档案去向。

 

第十章 违反就业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材料,或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自治区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一)不顾国家、集体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就业单位工作安排,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八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以及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学生就业工作或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