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选修课建设与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选修课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修订和完善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学生选课自由度,满足学生多元化、个性化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选修课是各教学单位教学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学校总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定位,突出学科专业特色与优势,满足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要求,符合高水平应用型艺术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三条 选修课的设置要满足学生对选修课优质、多样、个性的需求,积极拓宽专业口径,实施学科交叉,探索打破院系、学科、专业壁垒,开设具有创新性、前沿性的选修课程。
第四条 选修课的开设要遵循必要性原则。与已有必修课和其他选修课课程目标重复或相近的课程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
第三章 课程分类
第五条 选修课分为通识类选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两大类。
第六条 通识类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本科生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包括思想政治、人文教育、艺术理论与鉴赏、信息素养等类别的选修课程。开课单位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学部、各二级学院等。行政、教辅单位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开设选修课程,必须依托教学单位进行教学管理,方可开课。
第七条 专业类选修课是指各二级学院面向本学院或其他学院各专业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包括学院各专业之间,与各教学单位之间互相开设的跨学科、专业的选修课程;同时包括各专业聘请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专家开设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应用型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科、专业特点、教学实际和《国标》要求,鼓励教师开设优质选修课,逐步提高选修课比例。选修课总学分占各专业总学分比例一般为15%-30%。
第九条 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修读通识类选修课学分为8-12学分。其中,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通识类选修课为8学分,舞蹈表演专业通识类选修课为12学分,其他专业通识类选修课为10学分。
第十条 开设选修课程的教师或者教学团队负责人要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需有两年以上教师岗位教学经历,方可开设选修课。各单位每学期应确保一定数量的高职称教师开设选修课。
第十一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1门选修课;如课程教学质量高,且开课教师该学期各方面工作任务较轻,经教务处审核,可允许开设2门。
第十二条 选修课可采取多种开课形式建设,可开设线下课程、线上课程或线上线下混合课程;可一人全程讲授一门课程,也可采用多人分段讲授一门课程的方式开设选修课。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教学第7-8周,各教学单位组织申报下一学期新开选修课程。申请教师可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选修课开课审批表》(后需附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提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组织审查通过后,提交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学校选修课目录。
第十四条 通识类选修课最低班容量一般不得少于40人;专业选修课最低班容量不得少于25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班容量。学生选课人数达到最低班容量,即可开课。选修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名称、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教学第17-18周安排学生选课工作。学生选课均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各二级学院按教务处通知要求,组织各专业学生及时选课。未经系统选课的学生不得听课及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选定后,原则上不能退课或改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改,学生需于开学后1-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教务办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退改,过时即不受理。
第十七条 选修课需严格学生出勤管理,凡缺课(含病假、事假和旷课)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增减选课学生,学生未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线上或线上线下混合选修课程需严格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开课前要核实选课学生名单,并能熟练使用教学平台辅导答疑;选课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线上课程内容才能进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需积极进行教学模式的创新,加强课程过程性评价,将学生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实践教学等内容纳入课程考核中,平时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30%,不高于70%。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开设的选修课,纳入到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范围中。各单位教学分管领导要制定本单位选修课听课计划,适时监控其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通过干部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调研等多种渠道,监控选修课教学状况。对于教学质量差,两年内选课人数未达到最低班容量,学生不满意的选修课,将取消其开设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