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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7 11:00:1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培养学生基本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 号)文件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保证实习教学规范、有效地运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 使学生关注行业发展,适应社会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使学生深入实际了解国情,增强群众观念、劳动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指导,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教务处和二级学院的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职责

1.制定全校实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

2.负责督查二级学院的实习准备、实习质量、实习总结和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3.协调全校实习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二级学院职责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负责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在实习前将本单位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3.选派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安排实习基地或实习场所、检查实习效果、实习成绩考核和评定等实习环节的工作。

4.在实习前,完成实习动员、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等工作,并派专人到各实习单位或场所落实实习的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食宿等工作;在实习期间,派专人到各实习基地进行检查巡视,及时掌握实习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在实习结束后,组织总结在实习工作中各个环节的经验与不足,负责实习的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5.建立与专业对口、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基地。

第三章 实习的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 实习类型包括认识实习、专业(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让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业、事业、院所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包括课程实习、见习等。

专业(生产)实习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完成本专业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和教学等岗位,通过接触各行业的实际工作,阶段性地学习专业或本行业工作流程、知识和技能的实践教学环节,为学生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和培养今后实际工作能力奠定基础,包括考察实习、艺术写生、田野采风等。

毕业实习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学生到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的日常实际工作,是一次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获得科学的、系统的工作锻炼经历,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为学生进入社会奠定基础。毕业实习属于教学计划必修环节,获得合格以上成绩方能毕业。

第七条 实习方式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

集中实习是指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学生到有关实习单位或实习基地的实习;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坚持以统一组队的集中实习为主,以分散实习为辅的原则。原则上认识实习和专业(生产)实习应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毕业实习除了采取集中实习方式外,可以安排学生到就业意向单位,以分散实习的形式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0-25%

第四章 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

第九条 实习大纲是指导各专业实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实习大纲主要包括:实习目的与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实习时间及日程安排、实习方式、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等内容。二级学院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的同时,制定本专业的实习大纲。并在实习大纲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定期修订。同时,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及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十条 实习计划是实施实习大纲的具体安排。

(一)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起止时间、实习地点、实习方式、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名单、实习学生年级专业及名单等。

(二)在实习前一学期期末,二级学院应以实习大纲为基础,根据专业实习的特点,编制实习计划及实习实训经费预算,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二级学院二次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学生应按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实习教学内容方可评定成绩。

(二)实习教学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按实习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合理,原则上成绩应呈现正态分布;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其中获优秀成绩的人数比例不超过15%。

(三)认识实习和专业(生产)实习纳入专业课程考核范畴。毕业实习成绩评定:二级学院可将培训、考试、实习手册或实习报告、实习表现等作为成绩评定依据,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毕业实习考核环节和成绩构成比例,应从严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实习检查、总结与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实习检查,重点检查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质量与效果,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

第十三条 认识实习和专业(生产)实习归到课程材料中;毕业实习结束后,二级学院要认真及时做好毕业实习总结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包括毕业实习大纲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梳理、意见建议等;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包括实习大纲、毕业实习计划、毕业实习报告或实习手册、毕业实习总结、学校或二级学院签订的校外实践(或实习)基地利用情况、实习经费预算和决算表等相关资料,保存期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第七章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重合。

第十六条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要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工作。

(二)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手册或实习报告等。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实习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实习纪律且情节较重的学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视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四)要认真完成学生的考勤和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后应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五)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八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校本科生必须参加实习,不能免修。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实习任务。

(三)认真填写实习手册或实习报告,按时完成实习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四)虚心接受实习单位和带队指导教师的指导,听从带队指导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实习期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要出示相关证明,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实习期间,凡请假者必须履行正规请假手续,因故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 1/3 及以上者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一周及以上者,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或择期将实习教学时间及相关教学任务补齐。

(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实习纪律且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二级学院可令其返校,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实习基地建设规划,主动与接收我校实习生的单位保持联系,开展协作,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校外实习基地。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校内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实习基地(单位)的总体要求:按照国标要求,每个专业建立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数量满足本专业学生实习需求;实习基地的条件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实习场所应具有专业基本对口,生产正常,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等条件。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签订的校级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实习经费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