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配置和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场地等不动房产。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按需配置、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分类管理原则:全校公用房分为五大类,分别为: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区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展演、教学实践用房。
第五条 按需配置原则:学校公用房各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科特点、干部职数、人员编制、师生规模等制定各类用房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在现有各类公用房总量下进行配置,通过制定定额标准,为分配公用房提供依据。
第六条 动态调整原则:学校根据公用房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公用房的需求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监测。对于教室、场馆、演艺厅、会议室等可以共享的公用房,由学校相关归口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用房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统筹规划、维修维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注册登记,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
第八条 公用房管理与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审议、修订和完善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讨论研究公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分配方案等。
(二)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
1、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行政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2、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3、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公寓和学生社区用房的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后勤保障性用房的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5、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学校展演、艺术实践用房的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需合理配置、充分使用已有公用房资源,杜绝闲置等浪费现象。各归口管理部门须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加强沟通配合。
第十条 全校公用房的楼宇名称、房间编号、用途性质、房间结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开展工作需变更、改建的,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后勤处提交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用房现状和需要,分类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五章 使用责任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履行相应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等的安全监管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使用公用房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出借的;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增建、拆改的;
3、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艺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