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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08 15:56: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鉴于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特制定内蒙古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新入学的留学生应凭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2表,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请假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2.凡学习一年以上的留学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3.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有关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有关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4.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学生和图书证。学生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进行编号后,报教务处统一制作。图书证的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图书馆的《关于我院留学生办理借书证的规定》来办理。学生证、图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毕业时或离校时将证件交回。
    二、培养工作
    1.新生(专业进修生、本科生)报到注册后,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课程表、专业课程设置及本专业课程学分要求。本科生要编入相应的中国学生班级,所在二级学院应有专门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老师指导选课。
    2.专业进修生可以选学所在二级学院为留学生开设的课程,也可以根据本人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计划,经指导教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批准,进行专业学习。
    3.本科留学生可免修政治、体育、英语、军事训练课。《中国概况》(2学分)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本科留学生在校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答辩合格方可毕业。

三、成绩考核
    1.留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环节,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学生若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1—2周办理缓考。

3.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留学生本人,由所在学院保存一年。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复核。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3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注册“补考”字样。成绩在3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须重修。补考按学校公布的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否则拒绝登记补考成绩。凡留学生参加的考试可以延长半小时,如考试期间因病住院(凭医院证明)或考试课程有冲突,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补考。
    4.在校期间仅有一次重考机会,若依然不及格只可参加毕业大补考。
    5.留学生必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超过五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6.考试时,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重修。
    7.留学生考核成绩和学习评语,每学期通报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
    8.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审批,每次最多只准l~3天,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长假,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
    9.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其他教学环节。
    10.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11.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一天内,应向任课教师请假,一天以上应书面向所在学院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休学、复学和退学
    1.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且缺课一学期内超过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均作休学处理。
    2.休学的留学生保留学籍一年,复学须有正规的医院的痊愈证明。
    3.一年级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予以退学。
    4.二年级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者,予以退学。
    5.二年级以上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者,予以退学。
    6.留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予以退学。
    7.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五、转学和转专业
    1.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专业或中途转学,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改变专业或转学者,必须由留学生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二级学院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方可变更专业或转学。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留学生不得改变专业和转学。
    六、奖励和处分
    1.对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则、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经校长批准,学年末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获奖者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全校公布。
    2.留学生对本专业的某门主干课程的学习成绩优秀(班级内前十名),能遵守学校规则,经批准可授予“单科优秀奖”,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3.留学生在校内外做了好人好事,学校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学校对受表扬和奖励的留学生,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该国驻华大使馆。
    4.对学习期间经常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6.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外,学校将书面通报有关国家的驻华大使馆。
    7.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从宣布之日起十五天内离校。
    七、毕业和结业
    1.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平均学分达2.2者,授予学士学位。
    2.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八、档案管理
    留学生档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立档,学生毕业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整理送交学校档案室。本科留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录取审批材料、外国留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