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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08 15:51: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统我校开放式办学方针,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我校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数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聘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质量。

第五条 外教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由教务处、聘用部门、后勤处与保卫处等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教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每年12月份之前由各聘任单位将下一年度外教需求计划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到各单位进行调研确认,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送主管教学、人事和外事的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国际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物色人选。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2.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

(5)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具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其他必备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3.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对象。

4.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所在教学单位共同对符合应聘条件的对象进行商谈、电话口试、视频面试、试讲,出具综合测评意见,并提出拟聘人选、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的具体建议。

5.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协商签订合同和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我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第十条 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十个月发放。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按十一个月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厘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厘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第十二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条件安排外教的住处,配备必须的生活设施和用品。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期1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住院保险和人生意外保险在内的专项疗保险;聘期不足1学年的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随行),每年合同期满后由我校根据商定的标准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机票。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聘期为1学年以上的外教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短期或临时来院讲学,可以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执行。

1.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国际处安排校领导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数、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2.业务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内容,由聘用单位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用双方在业务方面的职责等。

第十七条 业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为我校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评定的参照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聘用单位则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调。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外教的业务管理校内由聘用单位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在日常管理上配备外教联系人,在生活上配备学生助理,在业务上积极为外教寻找合作教师,努力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在与外教签订业务合同时明确:一年期外教每学年工作数,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语言类:14课时/周,专业类:12课时/周)、学术讲座(1次/学年)及参加聘任单位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外教的业务专长,组织外教参与教工培训、业务咨询、外事宣传、文字编辑、外语角活动、学生预约辅导、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校、聘用单位拓展对外合作交流。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励外教以聘用单位教工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协助外教申报科研课题,利用外教的资源开展学术科研交流合作。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聘期一学年及以上的外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安排入住外教公寓。外教入住时,由聘任单位派人协助外教办理入住手续(领取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用品清单等)

1.学校为外教提供住房,配备基本家具、彩电、冰箱、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按以上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2.自行安排住宿的外教可向学校申领住房补贴,发放额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

第二十五条 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意,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调后勤处解决,聘用单位派人(学生助理)协助。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外教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后勤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完成,需定期对校内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将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注意节水节电。

3.保持其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外教合同期满离校前,聘用单位应派人协助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5.应保持室内安静,避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协调好邻居,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6.注意防火防盗和预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二十八条 外教到校后,聘用单位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聘用单位应为外教组织相应的节庆活动和联谊活动,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日参观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1.在外教与我校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自治区外专局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2.外教入境到达学校7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3.外教抵呼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为外教办理专家证、签证、居留许可证、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

4.延聘外教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专家证及居留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教在呼任教期间,如有离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聘用单位同意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呼外出者将视为违约。

第三十三条 外教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十四条 外教应在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外教公寓,缴清各种物品。

第三十五条 外教应在我校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教离职后,如因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际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自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

第三十七条 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处报告,请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达、离时的接送任务。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外教上岗前要按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3.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等相关信息。

4.我校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外教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守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传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危及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假日,经任职单位同意,还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薪金照发,三十天以上,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2.外教请事假经聘方同意,然后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外教可以通过申请担任小组长或兼职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我校的外教招聘管理、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外教聘用和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补贴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