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统战成员履职尽责条件保障及成果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统战成员履职尽责
条件保障及成果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全面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精准度广度深度,激励我校统战成员发挥优势,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新时代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成员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战成员是指: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人民政府参事;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及其他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三条 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密切沟通、相互配合,针对党内外干部队伍结构、配备规模、推荐人选、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组织、统战部门的协作力度,确保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有效衔接。加强宣传、统战部门联系沟通,把多党合作制度列入年度宣传计划。加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统战部门的工作协同,形成监督合力。人事处要将统战成员重要履职成果纳入绩效考评考核内容,可作为业绩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注重统战成员履职能力培养,为统战成员开展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等职责业务培训提供支持和保障。统战成员参加各级人大、政协、各级统战部门、统战团体组织的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所在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在时间、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五条 贯彻落实学校领导干部、各基层党组织领导与统战成员联谊交友制度,推动统战工作向院系延伸,发挥基层统战组织作用,建立沟通平台,倾听各方心声,广纳意见建议,创造条件使他们履职更方便。
第六条 统战成员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条件保障经费纳入统战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学校定期向统战成员通报学校建设发展情况。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般应听取统战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校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组织中一般应有统战成员代表人士。学校大型重要会议,无特殊规定的,一般应邀请统战成员代表人士列席参加。
第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留联会等统战团体,要定期在组织内部通报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责的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学校统战成员参政议政、履职尽责成果纳入本单位、个人年度业绩考核,作为评奖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我校统战成员获得以下成果,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1.工作表彰类。学校统战成员被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上级组织评为年度先进个人的给予奖励。
2.建言献策类。学校统战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议案、提案(议案、提案内容需与本专业相关)等被上级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给予奖励;被上级部门列入重点督办的议案、提案给予奖励。
3.调查研究类。学校统战成员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的统战工作研究成果,获得上级部门采用的给予奖励;被《零讯》等中央统战部主办的刊物采用、收录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成果仅为统战成员统一战线参政议政服务社会成果(教学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成果被多次采纳(批示、督办)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从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履职成果奖励每年12月受理审核认定,原则上只受理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期间产出的成果。由本人或者所在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由学校统战部汇总,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统战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