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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16 21:41: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执行该办法的要求,结合原《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内艺院发[2016]75号)的试行情况和当前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艺术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内蒙古艺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 评判、受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学术委员会的委托组织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设在科研与研究生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受理。

 受理举报后,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审查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决定不启动正式调查的,须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第九条 决定正式开展调查后,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负责组建临时调查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组要在3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事实认定建议,由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作出的,调查报告中要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提交的调查报告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调查报告的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形成事实认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创作作品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重报自己的成果;

(六)一稿多投而重复发表;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

(三)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取消其两年之内的申请资格;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外聘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暂缓授予学位;

(二)不授予学位;

(三)依法撤销学位。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或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要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官网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在学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印发的原《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内艺院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规范监察办公室人员名单


6.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