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示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来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发布时间:2021-06-18 09:29: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来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来明作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知纪违纪,执法犯法,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原则,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投资经商,以他人名义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滥用职权,为自己及家属谋利,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逃避外汇监管;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王来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来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个人简历:


     

王来明,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山西大同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3月参加工作,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1977年3月至198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体工队篮球运动员;


     

1981年7月至1983年8月,内蒙古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体育理论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96年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助检员;


     

1996年3月至1997年11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1998年4月至2002年2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2年2月至200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检委会委员;


     

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2011年4月至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正厅级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