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关于核定电脑类设备配置上限的通知
配置上限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上限的通知》(内财资〔2026〕872号)相关规定,学校将开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以下统称电脑类设备)数量配置上限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校内各教学单位、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设备界定
本次核定对象为各单位、部门用于开展业务工作及其他需求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日常办公用电脑不纳入本次核定范围。
1.业务类电脑:指日常办公电脑之外,用于专用网络、纪检监察、保密、教学、科研、医疗、培训、专用及其他特定业务工作的电脑。
2.其他需求电脑:指除日常通用办公电脑和业务类电脑之外的电脑,例如在文印室、会议室以及报告厅使用的电脑及给长期第三方购买人员配备的电脑。
(二)科学测算配置数量
各单位、部门要立足实际业务需要,充分兼顾课堂教学、团学活动、科研工作、安保、后勤保障等专项工作的最大使用需求,合理测算电脑类设备上限数量。
(三)结果应用
本次核定的数量上限,既是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我校电脑类设备配置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审核各单位、各部门办理电脑类设备新增资产配置事项的管控标准。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单位、部门如实填报《内蒙古艺术学院电脑类设备配置上限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包括专项任务文件、工作函件、核定说明等相关资料。缺少充分依据或者佐证材料不全的,不予审核通过。
报送时限及方式。请于9月21日下午下班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电子版(excel表格和佐证材料PDF格式电子版)联系发送至国资处资产科,纸质版材料报送至云谷校区行政楼221西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1由于格式原因无法上传,发微信工作群收知
内蒙古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