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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10 16:13:1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9〕470号)以及《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允许出租出借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不包括办公用房,下同)、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 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顺利履行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任务,满足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均视同出租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顺利履行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任务,满足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

(一)长期或较长期可供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生活附属用房、场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等;

(二)用于补充、完善校内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专项服务功能的资产,包括:有关单位、部门为补充、拓展服务保障功能而引进社会资源力量,对本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作专项出租(借)的资产;

(三)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包括:教室、会议室、演艺厅、体育馆、运动场、实验室、体育器材等;

(四)学校认定可供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学校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行使管理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承担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承租者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 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审查、招租底价评估、报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招租工作;

(二)负责出租、出借资产拟定《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出借协议》,规范文本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代表学校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承租者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保证对出租、出借资产水、暖、电的正常供应、维修及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负责出租、出借资产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出租、出借资产水、暖、电及物业费用收取。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租金收入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保卫工作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的综合治理和纠纷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招租和租金基础价格制定进行监督,并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职责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十四条 提交申请。学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求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包括出租出借资产的数量、原值、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以及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

(二)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备案表》(附件2);

(三)提供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提供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纪要;

(五)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七条 临时出租、出借的资产,相应的归口单位、部门将出租、出借方案及《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附件 2)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即可实施。

第四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以上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二)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各类资产出租,可以采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租,或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公开招租,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订出租实施方案并集体研究通过;

(二)按照规定确定招租底价;

(三)组织招租活动;

(四)公示招租结果。

第二十条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出租出借单位应遵守《内蒙古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因实际情况出租年限需要超过5年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合同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

 方式,租金分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出租收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有部门都享有依规定的程序参与管理、监督与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擅自出租出借资产、未全额上交租金的部门,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出租、出借学校资产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

 

2.内蒙古艺术学院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国有资产出租(借)项目申报、审批表

出租(借)单位                         编号:

出租(借)资产名称


坐落地址存放位置


出租(借)面积(件数)


出租(借)起止时间

    日至          

出租(借)情况概述


年租金评估价格(万元)


出租(借)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出租(借)单位分管     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国有资产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表

出租(借)单位:                      编号:

出租(借)资产名称


出租(借)情况概述


坐落地址存放位置


出租(借)面积(件数)


出租(借)起止时间

        日至          

租金(万元)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临时出租(借)项目备案单位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租金上缴情况

 

签字(盖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签字(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单位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