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项目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是指纳入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受学院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工作,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遴选及准入条件
第四条 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入库,原则上每 2 年组织一次,数量一般不少于 5 家。
第五条 学院与入围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已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且已入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均列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队伍,具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优化采购程序、组织开标评审的专业化能力;
(四)在本市设有独立办公场所和评审场地,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评审条件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五)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政府部门公共交易平台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
(六)信用状态良好,无未执行案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近三年内没有与采购代理业务相关的严重违法、 违约行为;
(八)近三年内未受到与采购代理业务相关的惩戒或处罚。
第三章 代理机构服务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代理机构工作内容依据双方协议确定,通常包括:
(一)编制采购项目的进度计划安排;
(二)协助学院在相关采购平台办理相应手续;
(三)组织专家论证需求方案,排除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等不合理条款设置,编制采购文件;
(四)起草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相关媒介平台予以发布;
(五)按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发出采购文件,对领取采购文件的响应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六)采购文件答疑、澄清等补充文件的起草、发放或备案工作;
(七)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检查评审结果,提醒评审委员会异常情况;
(八)编制评审报告,发布候选人公告,进行中标或成交公示,制作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九)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学院处理质疑答复及投诉事宜;
(十)汇总编制全过程采购资料并向学院移交,妥善保管留存采购文件;
(十一)其他学院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代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双方协议约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勤勉尽责,及时、适当履行双方代理协议约定义务,充分维护学院正当权益;
(二)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于学院、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或违背学院利益的要求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四)评审现场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五)严格遵守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六)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咨询;
(七)采购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学院提交全套采购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八)不得与学院、供应商、评审专家、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学院利益;
(九)严格遵守回避规定,所代理采购项目凡与学院、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代理项目分派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分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随机抽取确定,确保合理均衡分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