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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4 10:11: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内组发〔20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内党高工委发〔201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之和(税后)。

    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月党费按计算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3.离退休人员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组织统战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向党支部交纳党费,由党支部收齐后交党总支组织委员,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并在每个季度第一周内持进单复印件和《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统计表》到组织统战部备案。

1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教育培训所产生的师资费、资料费、场地费等;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研究划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5.从党费中报销费用,需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讨论,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每年按规定将实交党费总数的65%上缴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同时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划拨一定数量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

2.学校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划拨党费使用情况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年应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基层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明细表》

2、《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基层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明细表

       月至  月党费)

党支部:                  支部书记签字:                填表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类别

党费计算基数

交纳比例

应交党费(

实交党费

备注

































































































































合计




注:1、本支部党员共    名,应交    名,实交   名。欠缴党费党员   名,欠缴原因在备注栏中注明。

2、身份类别填写学生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3、此表由党支部填写,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留存备案。


附件2

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情况统计表

        月至   月党费)

单位党组织(盖章):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序号

党支部名称

实交党费总额(

应交党费总额

教职工党员党费收缴情况

学生党员党费收缴情况

实交党员数

应交党员数

实交

党费

应交

党费(

欠缴

党费(

备注

实交党员数

应交党员数

实交

党费

应交

党费(

欠缴

党费(

备注

















































































































合计















 

注:1、此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报送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2、本表统计的应交情况主要是指,组织关系在本单位党组织的全部在册党员应按照现行标准缴纳党费情况。

3、党员欠缴党费等情况,原因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