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工作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学校文件精神、领导重要批示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与及时办结,逐步实现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服务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日常工作,负责督查规章制度制定、事项执行和综合协调,负责督查事项监督检查、督办催办、信息反馈,负责汇总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依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是落实督查事项的承办主体,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迅速安排,及时督促,抓好落实,按时按要求反馈进展和结果。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需明确督查事项的联络人,并根据实际建立本部门、单位内部落实督查工作的相关机制,确保各项重要工作有效落实。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大专项、重要工作部署及指示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党政工作要点、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专题会议、重要工作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难点、焦点问题和信访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七)除特殊要求外,日常工作事项,一般不列入督查内容。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拟办。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督查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立项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签。立项应坚持一事一项原则,内容包括督办事项、办理要求、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立项时登记编号,以备存查。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同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二)通知交办。督查事项经分管领导审签立项后,由党政办公室将《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工作通知单》呈送全体校领导和送达主办部门、单位。做到任务、要求、时限和责任清晰具体明确。特殊、紧急情况采取电话或口头形式交办,之后补发《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工作通知单》。
(三)适时催办。承办部门、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学校党政办公室。对超过办结时间尚未办结的事项,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加以催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学校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由学校领导牵头协调督办。
(四)办结审核。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送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结果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单位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照交办要求,对主办单位的任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办结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须由主办部门、单位作出说明或提出延期申请,并报请分管领导批示。督查任务完成后,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审核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并报学校其他领导阅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承办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或重办。
(五)信息反馈。学校党政办公室将不定期编辑《督查通报》,对办结、正在推进、未办结(或办结有困难)、逾期未办结且未回复等情况予以通报,并反馈给承办单位。
(六)立卷归档。对办结事项审核完毕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内蒙古艺术学院督查工作通知单》、办理结果、反馈意见等,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七条 督查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不虚报,不瞒报。
(三)注重实效。把讲质量、重实效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督查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
第八条 重视督查结果运用,将督查结果与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合并用,同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工作敷衍推诿、不担当不作为、不按要求办理或反馈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甚至拖延不办、贻误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交由组织部或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