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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09 15:37:5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纪委、基层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学校党委、纪委、各基层党组织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五条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的监测,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防止误读误导、恶意炒作。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内表彰、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学校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三)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注重党务公开与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部门、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第十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党组织机构设置等长期性、固定性事项应当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 党务公开的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通过校园官网、接受采访,以及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十三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为方便党员和群众查询,学校开设“内蒙古艺术学院信息公开网”,学校党委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公开相关党务信息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时限等;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规定内容规范做好本单位及所辖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

(二)党员可按有关办法向学校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各级党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可以公开的,各级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十 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书记任组长,负责本部门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分别为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监督检查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

(二)在党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

第十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十九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十 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