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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修订)

发布时间:2023-06-15 15:30: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共内蒙古艺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

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修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在学校有效落实(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两个责任”是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和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艺术院校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校党委、校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增强担当意识,坚决抓好落实工作。

(二)把握指导思想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党委和纪委认真履职,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和守土尽责。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

(三)明确目标任务

准确把握、科学厘清“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坚持把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作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点,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为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重点,突出纪委主责主业,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作为推进和保障“两个责任”落实的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

二、党委主体责任

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一)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校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校党委每年至少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次。

2.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完善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督促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合力。严格执行考核监督,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检查考核,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3.强化制约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积极推动“阳光治校”工程的深入实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按要求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原则、办事程序和过程结果等,对权力实施全过程监督。

4.选好用好干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严禁干部“带病提拔”,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严抓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四风”,坚持不懈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

6.支持案件查办。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设职能机构,配齐配强干部队伍,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集中精力监督执纪问责创造条件。落实上级纪委有关案件查办工作要求,领导、支持校纪委执纪办案,及时听取办案情况汇报,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7.完善制度建设。以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学习制度,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树立党内法规权威性意识,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8.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突出宣教重点,注重舆论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校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学习活动。

(二)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

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意识。要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承担第一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服从上级纪委有关查办案件工作部署。支持和保障校纪委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办案情况汇报,对重点案件跟踪督办。

3.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对班子其他成员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4.坚持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履行分管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认真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抓好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对分管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当好廉政表率。坚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积极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

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向校党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自治区、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肃案件查处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师生身边的腐败案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

(四)强化作风督查

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学校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五)加强党内监督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全面落实各项监督措施。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强化廉政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六)严格责任追究

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四、具体措施

(一)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

校党委每年年初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象签订责任书,将“两个责任”层层分解,层层传递,按单位和岗位明确各层次责任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年度计划推动落实。

(二)健全完善述责述廉制度

校党委、校纪委每年年初要围绕履行“两个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内容,分别向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自治区纪委监委书面报告上年度述责述廉情况。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强化党委、纪委约谈制度

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民主测评、信访举报、行风满意度测评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等,适时约谈班子其他成员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四)完善检查考核制度

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与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