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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7: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特制定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外住宿是指学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公寓园区之外场所自行住宿。

第三条  为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原则上要求在籍学生统一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校外住宿:

1.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宜集体住宿的;          

2.经诊断患有神经衰弱症,严重影响学习,集体住宿有碍其病情康复的;

3.经诊断患有严重心脑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等高危险性病症,且有亲属陪护的;

4.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且在呼和浩特市有固定住所,与父母同住、经父母同意,具备校外住宿条件的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校外住宿的。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登录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网站,自行下载《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详细填写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并在“学生本人承诺、家长签字”一栏签字。

2. 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表》、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父母签字的申请保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具体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带有学院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的申请审批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凭《申请表》到学生社区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申请表》一份交由所在学院存档,一份交由学生社区管理科存档。

(三)学生申请在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校外住宿申请书一式三份;

2.旗(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式三份;

3.学生父母签字的申请保证书,并提交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复印件等)(无父母者由其监护人代签);

4.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校规校纪;

(三)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密切关注校外住宿学生学习及生活情况,保持与校外住宿学生紧密联系,掌握学生校外住宿详细地址、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提出,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3日内将校内床铺腾空。开学两周内办理校外住宿及退宿手续的,退还所交住宿费;开学一个之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退宿手续的,退还所交住宿费的1/2,超出一个月后提出申请的,所交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艺术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生、中专生。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