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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16:14: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科建设,鼓励、扶持我校学术著作、教材出版,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对优秀学术著作、教材的出版进行资助。

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以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著作、教材为资助范围,要求申请者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了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工具书、论文集、作品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均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第四条 对申请人因出版经费不足进行差额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2-3万元。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出版资助的著作人原则上应是内蒙古艺术学院在编在岗教研人员,已离退休的我院教职工在职期间的学术成果经加工整理为学术著作亦可申请资助,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教材,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

第六条 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我校学科发展具有建设作用,具有一定创新性。

(二)科学地阐述或总结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成果,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受到同行专家高度评价。

(三)研究、整理中外文化遗产形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

资助出版的教材,仅限于教学急需的本科或研究生教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性教材必须在教材体系、内容上有较大创新,与国内同类教材相比有显著特色与优点。

(二)新设专业课教材、选修课教材和重要的辅助性教材,必须是国内尚未出版的,或虽有同类教材但不适于我校教学需求的。

翻译和编译的著作,原则上不列入资助的范围,但对于学术上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经典性著作,在两位教授的推荐下,可以申请资助。

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应是已完成的书稿,并与出版社签有出版意向书或合同书。

第十条 凡获得我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和教材,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艺术学院资助出版”。

申请程序

第十 科研处每年统一布置学术著作、教材出版资助申报工作,获博士学位的教研人员可通过“博士启动基金”直接申报。

第十 申请人将已经完成的著作或教材打印书稿1份、出版合同或出版社提供的出版计划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资助申请书》送至本人所在学院、部门,相关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申报并签署意见。

第十 各学院、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上交学校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负责聘请二位同行专家初评。同行专家负责对申报出版物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写作水平、同类出版物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资助意见。初审、初评通过者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建设需要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体评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 科研处将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交院长办公会公布、实施。

出版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 出版资助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 出版资助经费统一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汇至出版单位。任何获批资助的个人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等形式支取现金。

第十 获批资助出版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资助批准的一年内完成出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学校有权收回资助经费。

十九 出版物如与申报资助的书稿不一致,由科研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出版物一旦被认定与申报书稿有实质性不一致,科研处可建议撤销出版资助,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著作、教材出版之后,申请人应向科研处送交样书10本,以便存档和学术交流。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