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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1 15:45: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为发挥语言文字专家学者在咨政启民、科学研究等方面作用,推进我区汉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关于推荐国家语委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教语信司函[2019]29),经我区教育厅研究,决定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家选定

在全区汉语言文字工作和研究领域中遴选汉语言文字专业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高层次专家型人才纳入“专家库”。

(一)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盟市教育局、汉语委、高校、及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填写《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经科研与研究生处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汉语委办公室)。

(三)经自治区汉语委审定,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库。

二、推荐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能用科学的思想分析研究问题,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发表意见;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宽阔的学术视野,在所属专业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从事汉语言文字专业领域工作或研究满10年并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长期从事汉语言文字实践工作,在本行业有突出贡献;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研究领域: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文信息处理、普通话推广培训测试以及语言经济学等与语言学相关的交叉学科。非以上研究领域者,须为所属专业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热爱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

三、专家工作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根据需要被聘请参与自治区汉语言文字工作项目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决策咨询、资政建言、普通话推广及测试等重要工作。

四、材料要求

1.《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纸质文件和电子表格各1份。

2.《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仅提交电子版)。

3.请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科研与研究生处(行政楼214),同时将电子版专家推荐表、汇总表及专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寸电子相片)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标明“推荐专家”。

请各单位认真、严谨做好此项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汉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471- 4973179                     

邮箱: nykyglk@163.com

附件:


附件1: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专家推荐表(2).docx


附件2: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填报说明(2).pdf


附件3:自治区汉语委专家库专家推荐汇总表(2).xlsx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处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