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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16 21:44:3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科建设,鼓励、扶持学院学术著作出版,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的产出,特设立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学院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对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进行资助。

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和优秀教材,工具书、论文集、作品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等均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第四条  本出版基金对申请人因出版经费不足进行差额资助,申请人不能筹措配套资金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五条  出版基金由学校在本年度的科研经费中单独设立,资助额度一般为1-2万元。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出版基金的著作人原则上应是内蒙古艺术学院在编在职教研人员,已离退休的我院教工在职期间的学术成果经加工整理为学术著作的,亦可申请资助,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申请人必须是该学术著作的第一作者。

第七条  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我院硕士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具有创新性。
   (2)科学地阐述或总结科研、教学工作中的先进成果,在区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受到同行专家高度评价。

(3)研究、整理中外文化遗产形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学术专著。
    第八条 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仅限于教学急需的本科或研究生教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性教材必须在教材体系、内容上有较大创新,与国内同类教材相比有显著特色与优点。
   (2)新设专业课教材、选修课教材和重要的辅助性教材,必须是国内尚未出版的,或虽有同类教材但门类层次不适于我院教学需求的。
    第九条  翻译和编译的著作,原则上不列入本基金资助的范围,但对于学术上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经典性著作,在两位教授的推荐下,可以申请资助。

第十条  申请出版基金的学术著作以打印稿的形式申请资助,字数不得低于15万。

第十一条  凡获得我院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艺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每年统一布置出版基金资助申报工作,获博士学位的教研人员可通过“博士启动基金”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已经完成的著作打印书稿1份、出版合同或出版社提供的出版计划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内蒙古艺术学院出版基金申请书》送交所在系(部),相关系(部)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同意申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各系(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上交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者方可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建设需要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学术水平认定、评审,并对拟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经费数额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将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交院长办公室公布、实施。

出版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版基金由学院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院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资助的出版基金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直接汇至学术著作出版单位。任何获准资助的个人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等形式支取现金。

第十九条  学术著作获准资助出版的申请人,必须在获得资助批准的一年内完成学术著作的出版。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出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学院有权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如果被用作本院教材的,应将教材实际出售所得上交学院,上交总额直至达到资助金额为止。

第二十一条  出版的学术著作如与申报资助的书稿不一致,科研管理部门将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出版的学术著作一旦被认定与申报书稿有实质性不一致,科研管理部门可建议撤销出版资助,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之后,申请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送交样书10本,以便存档和学术交流。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科研处,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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