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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30 11:48:4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员工因工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外交部及国家有关部委以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6〕3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教外函〔2017〕54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含组织、机构资助)的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活动均属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条  我校在编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学术活动、文化艺术交流、国际会议的审批和管理;其它短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公务活动的审批和管理;一个月以上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赴国(境)外留学、研修、讲学交流演出的审批和管理,统称因公临时出国(境)并适用本管理办法。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因公临时随团出访(持普通护照)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出访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核销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各学院和各处级单位根据出访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制定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于年底前审核、汇总并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并将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和国(境)外培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形成学校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第五条  出访计划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核心和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员。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等活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随团除外)。

第六条  严格培训团组管理,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需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各学院和各处级单位在报批下一年度在职人员出国(境)计划的同时,制定专项经费预算或说明经费来源,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需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一)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计划财务处出具审签意见。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审批后,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须在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向学校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访请示。

第十条  严格执行出访审核审批制度。出访人员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按表格审核审批顺序依次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制度。由出访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表三),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核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费用支出时,需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因公临时随团出访(持普通护照)根据相关规定核销。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特殊情况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应凭本单位的批准文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访(持普通护照随团出访),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在校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1)),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后,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签署意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外事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任务,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因公临时出访,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行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2)),由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后,经人事处、组织部依次签署意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外事主管领导、院长和学校党委书记批准。经批准的任务,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访,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厅级)》(附件二(3)),报院长和学校党委书记审批。经批准的任务,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处级以下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公派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持普通护照出访),除了需要履行上述相应的审批手续外,还须与学校相关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签订协议书。经批准的任务,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出访计划如期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应提交论文摘要、项目报告等材料),应持因公护照,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二(4))。对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或学校派遣教学科研人员带领学生出国实习实践、参加学科竞赛等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处、教务处批准,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呈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继续执行教育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号)。

第四章 出访人数和期限

第二十条  每次出访国家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停留时间10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8天,出访1国不得超过5天(拉美和非洲2国9天,1国6天)。

第二十一条  每次出访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文化艺术交流演出团组按照外方要求进行组团)(双跨团组除外),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对口考察交流及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因极特殊情况因公临时出访预期未能回国的,须书面说明超期原因,对于无故违反出访期限规定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访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公派人员,出访期满确实需要延期的,可由本人在期满前2周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具体理由、必要性和预期目标,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与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签订延期协议书。

第五章 公派任务认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人员须持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函,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根据邀请函的内容(目的、期限、行程、经费来源等)进行公派任务的认定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及研讨会一般要求有被会议采用的论文或会议特邀说明,否则,须阐明出访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访任务与出访者身份、专业不符者国际交流演出出访的音乐学院、舞蹈学院学生须为表演类专业学生,非理论类专业学生);

(二)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出访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负,但预算费用明显过高或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三)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出访申请;

(四)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被拒签后,没有再获得该国家签证者;

(五)已离(退)休的教职员工和已离开与派出任务相关联岗位的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六章 保密、护照及申请时限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在出访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访(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一般需持公务护照,通过外交部办理出访目的国签证。公务护照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签发和管理,出访人员在回国7天内将公务护照交回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者,将吊销其证照,并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因公出国(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访申请者一般应在出访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需要学校出资者,应在出访前一年度学校布置财务预算前提出申请,报外事主管部门列入下年度出访计划。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已退(离)休和已离开原岗位的党政人员,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临时出(境)国。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外语水平合格,能够顺利地完成出访任务。组团出访团队内有翻译者或赴汉语通用地区的,可免除外语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者,必须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同期参会有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较强者,可免除外语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双跨团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对出访人员较多,相对集中且已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予以适当的控制。

第三十七条  校级代表团和学校二级单位组团出访后,需在回校一周内将出访总结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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