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
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毕业实习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习教学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经费是指由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付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实习教学发生的费用,包括实习单位教学管理费、学生交通费、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差旅费、联系实习单位及实习检查差旅费、实习师生保险费等费用。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作为实习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习经费的测算、预算编制并申报至学校审核;依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坚持“合理合法、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实习经费,并做好实习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相关教师结合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需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实习教学。
第三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实习单位教学管理费:指支付给校外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的管理费,用于学生管理、观摩指导、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授课等项目的支出。该项费用的额度需与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协商确定。
(二)学生交通费:在城区外实习,尽量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每个学生可以报销一个往返的火车硬座席位或长途公交车票。城区内一律不予报销。其他部分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三)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差旅费:校外集中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教师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提供。如确需住宾馆、招待所时,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住宿标准参照《内蒙古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本学院实习经费中列支。
(四)联系实习单位及实习检查差旅费:指各单位联系实习单位或检查实习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五)实习师生保险费:各专业在实习期间应为参加实习教学的师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教学单位与保险公司自主联系,按照相关保险标准执行。
(六)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合法合规费用须经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实习经费使用标准:
(一)集中实习(人数相对集中,我校派驻指导教师),按每生300元拨给学院包干使用。
(二)分散实习的学生由学校按每生150元拨给学院,交通费由学生自理。分散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学校均不再给予报销。
第五条 实习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日常办公用品、书籍;
2.领导或教师外出开会、研讨的差旅费用;
3.支付校外单位的论文版面费、出版费、协作费、交流费等;
4.实验室或企业的设备维修、零配件更换;
5.大型设备(固定资产);
6.计算机配件、存储工具(移动硬盘、U盘、存储卡、磁盘等);
7.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专题费、除差旅费外的其他补贴、劳务费,学生及老师奖金;
8.与学生实习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各学院要结合专业实际,创造便利条件,尽量节约学校办学成本,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在同一实习基地实习的学院,要注意相互沟通与配合,统一经费支付标准,避免因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管理费等不平衡,造成实习工作困难。
某一专业实习经费如有结余,可以用于弥补其它专业学生实习经费之不足。
第七条 在保证毕业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就地就近选择实习场所,各学院建立一批质量较高、相对稳定、布局合理的校外毕业实习基地,并通过技术服务、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方式争取实习单位在管理费、讲课费、指导费等方面为学生实习提供优惠条件。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实习教学执行计划,并根据实习教学的性质、人数、时间、地点等制定详细的实习经费预算,在实习开始前一学期末报送计划财务处及学校审批。
第九条 实习经费必须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计划,专款专用;若有调整,需报教务处审批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重修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的规定。
凡实习不及格或因学生个人特殊情况无法按教学执行计划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审批后可以重修实习,全部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第十一条 实习经费报账时,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