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修订)
内蒙古艺术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制度体系,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服务行为,对全校各部门、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学生及相关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此外,根据需要也可称为“章程”“规则”“规程”“规范”“准则”“制度”等,但不得称为“条例”。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学校外聘律师审查、公布和统一清理各类规章制度,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分为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专题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能教辅部门等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教辅部门等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要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应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参加成员应包括起草部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及首次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由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清理
第十五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艺术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办法》(内艺党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