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内蒙古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院及相关授权部门(单位)、二级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合同按照性质分为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其中,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货物、服务采购合同,基建、维修工程合同,资产租赁、处置、转让合同,捐赠合同等。非经济类合同是指除经济类合同以外的合同,包括各类人事聘任(聘用)合同,技术合同,科研合同,合作交流合同等。
第七条 档口部门是指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能够得到执行、不违反相应管理规定的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根据业务归口,分别授权以下部门进行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人事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与研究生处负责科研合同的管理;
(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境外合作交流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政府招投标采购合同的管理;
(六)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演艺厅、音乐厅的对外租赁合同的管理。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以上未涉合同的管理。
合同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业务或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牵头部门。各归口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合同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合同编号分三段,首段3-7位为部门(二级学院)、合同性质简写名称拼音首字母大写,中段为2位阿拉伯数字表述的签订年份,末段为3位阿拉伯数字表述的序号。例jHCWWP18001表示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的2018年第1份物品采购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学院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进行详细调查,涉及法律事项可咨询学院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合同有标准文本的,包括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学院制定的模板合同(见党政办公室网页),应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模板合同。标准合同无需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完毕,需经过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档口部门负责合同的实质审查。合同经审查通过后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政府采购类合同审批:
1.标的总金额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标的总金额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学院分管校领导签署;
3.标的总金额为三十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非政府采购类经济合同审批:
1.标的金额不足两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合同,由部门、二级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负责人审批;
2.标的金额为两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标的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4.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等工作的合同,须由学院专题会或党委会审议后由校长签批。
(三)以上未涉及合同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刻制内蒙古艺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学院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需合同专用章。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使用学院公章。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均由党政办公室法制科负责管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交货、验收及结算等)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归口部门应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承办部门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审核、审批后签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二级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三)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
(四)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蒙古艺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艺办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内蒙古艺术学院经济类合同审批流程
1.合同承办部门向归口部门提出签订合同的申请,已起草合同文本的一并附后,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的,也应一同提交归口部门审核;
2.申请通过后,填写《合同审批表》;
3.合同的签订需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1)标的金额不足两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合同,由部门、二级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负责人审批;
(2)标的金额为两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标的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4)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等工作的合同,须由学院专题会或党委会审议后由校长签批。
以上未涉及合同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审批。
4.法律顾问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
5.签订合同、合同编号、存档合同原件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学院公章;
6.承办部门根据合同履约。
注:学院各类合同均需先签订后履行。
附件2
内蒙古艺术学院非经济类合同审批流程
1.合同承办部门向归口部门提出签订合同的申请,已起草合同文本的一并附后,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的,也应一同提交归口部门审核;
2.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3.需要会签的合同,由相关部门会签;
5.校领导审批;
6.法律顾问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7.签订合同、合同编号、存档合同原件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学院公章;
8.其他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合同,由校长签批;
9.承办部门根据合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