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内蒙古艺术学院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接待服务工作水平和接待室的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类接待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接待室作为学校形象展示窗口,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学校接待室位于教学楼一楼(小音乐厅南侧)。
二、学校接待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学校接待室是召开学校级各类工作会议、接待来宾的场所,不得挪作他用。
四、学校接待室的使用程序
(一)学校接待室的使用采取申请备案制,承办学校级会议及接待的部门、单位填写接待室使用申请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学校接待室申请使用的程序:
1.申请。使用单位及部门一般需提前两天向党政办公室预约接待室。学校层面举行各种重要会议、活动和对外接待可以使用接待室,使用单位及部门经向党政办公室申请报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接待外宾及重要来访嘉宾,使用单位须提前到保卫处备案,落实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的安全措施。
2.审批。使用单位及部门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接待室使用申请单》,经使用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党政办公室审批。
3.使用。审批同意后,使用单位按要求使用接待室。
4.归还。接待室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将接待室归还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校接待室的使用要求
(一)接待室的使用一经登记备案,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的时间和用途。如确需更改,需提前两天与党政办公室联系并确认变更,以保证接待室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序利用。若各单位、各部门预定的接待室与学校临时性重要会议或活动发生冲突,应以学校会议或活动优先。
(二)接待室一般在会前30分钟开放,若需提前开放或调试设备、布置会场等请在申请接待室时提前说明。
(三)会务工作及会场布置,党政办公室可提供相关咨询。凡进入接待室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接待室管理规定,爱护接待室内设备,禁止随意刻画、张贴、涂写;禁止挪动室内家具及设备,改变室内格局;禁止在接待室内吸烟;保持室内卫生,不得乱扔杂物,使用期间如有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四)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关闭空调、照明、仪器、门窗等相关设备,因使用完毕未关空调、设备、电源、门窗等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