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薪酬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完善自行聘用人员薪酬体系,规范工资标准,形成用工成本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工作贡献与劳动报酬相结合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激发自行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自行聘用人员的稳定性,弥补学校部分岗位人员的空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目前的用工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稳步推进。逐步提高自行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
2.坚持用工成本与具体岗位要求相适应原则,合理制定薪酬待遇水平。
3.按类设岗、分定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自行聘用人员(不含外聘教师)。
三、岗位类别
1.根据学校用工需求和用工实际,自行聘用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专业技术、技术工勤和普通工勤四类岗位。
2.各类岗位的试用期均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岗位定为四级岗位,试用期期间不胜任工作者各用工部门可随时解除聘用。每年年底考核结束后,各用工部门可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者,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晋升岗位级别的申请,原则上据工作年限满4年者,可晋级为三级岗位;工作年限满7年者,可晋级为二级岗位;工作满10年者,可晋级为一级岗位。
四、薪酬构成:
1.各类岗位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校龄工资、绩效工资五部分构成。
2.校龄工资起算时间为自行聘用人员来校工作之日,如中间辞职或解聘后又重新上岗的,按重新上岗时间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退休的自行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者,重新按四级岗位定级。
3.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70%)和奖励性绩效(30%)两部分,基础性绩效据每月考勤情况按12个月计发,奖励性绩效在年终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五、薪酬标准:
(一)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岗位 名称 |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学历工资 | 校龄 工资 | 绩效 工资 | 最低工资 | ||||||
级别 | 管理 | 辅导员 | 专科 | 本科 | 硕研 | 博研 | 管理 | 辅导员 | ||||
管理岗位 | 一级 | 2100 | 2400 | 800 | 50 | 70 | 100 | 150 | 试用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者,于次年1月增加校龄工资。校龄工资为工作每满1年增加25元。 | 800 | 4000 | 4300 |
二级 | 2100 | 2400 | 6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725 | 4025 | ||
三级 | 2100 | 2400 | 4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450 | 3750 | ||
四级 | 2100 | 2400 | 2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150 | 3450 | ||
试用期工资:管理2100、辅导员2400 |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岗位 名称 | 基本工资 | 岗位 工资 | 学历工资 | 校龄 工资 | 绩效 工资 | 最低 工资 | ||||
专科 | 本科 | 硕研 | 博研 | |||||||
专业技术岗位 | 一级 | 2150 | 800 | 50 | 70 | 100 | 150 | 试用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者,于次年1月增加校龄工资。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增加25元。 | 800 | 4050 |
二级 | 2150 | 6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775 | ||
三级 | 2150 | 4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500 | ||
四级 | 2150 | 200 | 50 | 70 | 100 | 150 | 800 | 3200 | ||
试用期工资: 2150 |
(三)技术工勤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岗位 名称 | 基本工资 | 岗位 工资 | 学历工资 | 校龄 工资 | 绩效 工资 | 最低 工资 | ||||
高中 (中专) | 专科 | 本科 | 硕研 | |||||||
技术工勤岗位 | 一级 | 2000 | 600 | 30 | 50 | 70 | 100 | 试用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者,于次年1月增加校龄工资。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增加20元。 | 700 | 3530 |
二级 | 2000 | 500 | 30 | 50 | 70 | 100 | 700 | 3370 | ||
三级 | 1900 | 300 | 30 | 50 | 70 | 100 | 700 | 3010 | ||
四级 | 1900 | 200 | 30 | 50 | 70 | 100 | 700 | 2830 | ||
试用期工资: 1900 | ||||||||||
备注 | 1.聘用二级及以上岗位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2.特殊技术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据社会同类用工薪酬水平,经学校研究另行确定。 |
(四)普通工勤岗位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岗位名称 | 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 校龄工资 | 绩效工资 | 最低工资 | |
普通工勤岗位 | 一级 | 1640 | 400 | 试用期满后,年度考核合格者,于次年1月增加校龄工资。校龄工资为工作每满1年增加20元。 | 300 | 2490 |
二级 | 1640 | 300 | 300 | 2345 | ||
三级 | 1640 | 200 | 300 | 2200 | ||
四级 | 1640 | 100 | 300 | 2040 | ||
试用期工资: 1640 |
(五)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发放试用期工资。
(六)学校正式职工退休后被返聘到管理或教辅岗位工作的,其返聘期间的工资按原每月2300元的标准执行。
六、岗位设置与聘用
1.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自行聘用人员,需由用工部门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各岗位职数重新核定自行聘用人员计划,并将用人计划和岗位职责报人事处,经学校核准后,方可进行聘用。辅导员按学生工作处核定的岗位数执行。
2.工勤岗位的自行聘用人员要按照“成本核算”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工勤岗位,并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岗位设置数经学校核准后,各部门应按照核准后的岗位数进行聘用。
3.各类岗位的聘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度,对于确实需要一人多岗的,兼聘岗位的工资标准按照同类岗位的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标准执行。
4.应聘各类岗位的人员需填写相应岗位的岗位应聘书,获得大专学历以上者,需提供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七、工资管理与发放
1.各用工部门应做好自行聘用人员的日常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自行聘用人员考勤情况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核准后交财务处发放工资。如有替换或解聘的自行聘用人员,需及时报人事处。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要求的自行聘用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3.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学校将结合单位财政情况和地区最低工资增资比例对各类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者,增加校龄工资;
4.各类自行聘用人员的工资每年按12个月发放。本方案实施后,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放津贴、补贴、补助。
八、日常管理与考核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规规定,学校所有自行聘用人员都应符合法定用工的要求,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及《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自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2.各用工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设立的岗位,制定严格、规范的岗位职责考核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自行聘用人员,各用工部门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3.各用工部门每年应对自行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扣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予增加校龄工资和晋升岗位等级。
4.各岗位自行聘用人员当年离岗、离职、解聘的不再享受30%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附则
1.人事处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给予政策指导,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水平、参保等情况;
2.各部门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自行聘用人员。
3.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1、《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2、《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技术工勤岗位)
3、《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普通工勤岗位)
附表1: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
(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历 | |||||||
专业 | 来校 工作时间 | 联系 方式 | |||||||
专业技术职务 | 获得时间 | ||||||||
拟聘岗位 | 拟聘 岗位等级 | ||||||||
符合拟聘岗位条件: | |||||||||
聘用部门意见 | 学校人事处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
(技术工勤岗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历 | |||||||||
专业 | 来校 工作时间 | 联系 方式 | |||||||||
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 获得 时间 | 工人技术等级 | 获得 时间 | ||||||||
拟聘岗位 | 拟聘 岗位等级 | ||||||||||
符合拟聘岗位条件: | |||||||||||
聘用部门意见 | 学校人事处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岗位应聘书
(普通工勤岗位)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时间 | 学历 | |||||||
专业 | 来校 工作时间 | 联系 方式 | |||||||
拟聘岗位 | 拟聘 岗位等级 | ||||||||
符合拟聘岗位条件:
| |||||||||
聘用部门意见 | 学校人事处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广大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结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特重新修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二条 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不执行坐班制。
第三条 党政机关、科研、教辅、双肩挑工作人员等均须严格执行坐班制。
第四条 后勤服务、安全保障人员一般应执行国家工作日制。在寒暑假期间或因受特殊工作内容、性质等影响,无法按标准工作日制执行者,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
第三章 考勤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职工无故缺课、擅自请人代课,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或迟到、早退虽不到三十分钟,但每月累计达每五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六条 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等各种集体活动,无故一次不参加,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内聚众聊天、下棋、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按旷工半天记。
第八条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时,旷工一天以内者,当年综合等次不能定为优秀;旷工一天以上者,当年“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各单位每月均要建立考勤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月底将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据各单位职工考勤情况,核算教职工下个月的工资。
第四章 考勤的工资、奖励性津贴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病假人员工资处理。根据内人薪字[1999] 19号文件精神,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十二条 事假人员工资处理。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工资处理。因私短期出境或出国探望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人员,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其工资按事假人员处理,三个月以上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脱产学习人员工资处理。经学校批准并签定协议书的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院内奖励性津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因公暂时离岗人员,其工资和院内奖励性津贴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旷工人员工资处理。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岗位津贴处理。教职工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奖励性津贴30元;教职工旷工一天,按其每天的奖励性津贴的5倍扣发。
第十八条 工伤假人员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发,超出规定期限天数如有续假手续按事假人员工资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如请假期限每学期累计在一个月以内,原奖励性津贴照发;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满一个月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津贴。
第二十一条 每月基本工资、奖励性津贴按30天计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艺术学院
2018年1月23日
附件:3
院发〔2012〕1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聘用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调动自行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院发[200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自行聘用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根据“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聘用人员是指未经自治区编制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备案,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招聘签订合同使用的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勤工助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中“用人单位”特指校内各院(部)、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
第二章 自行聘用人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自行聘用人员岗位是对学校现有各类在编岗位的补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要求,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确定岗位设置及数量。
(二) 学校委托用人单位负责人与自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职责划分。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自行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2.用人单位用工计划审核或审批;
3.根据有关政策公布自行聘用人员的最低工资执行标准;
4.核发由学校经费支付的自行聘用人员工资;
5.负责用人单位与自行聘用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6. 负责各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社会保险缴纳。
(二)用人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本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
3.负责确定本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用工人选,并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4.承担本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管理权限签订或变更劳动用工合同、自行聘用人员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含自行聘用人员花名册)、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5.对自行聘用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6.定期对本单位自行聘用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7.制定合理的岗位考核办法对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终止其劳动关系。
8.注重对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法用工,和谐劳动关系。
9. 用人单位如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超龄使用自行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事故或引发劳务纠纷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章 自行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成本核算”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自行聘用人员的数量。目前因岗位空缺必须用工的岗位,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及待聘、解聘的正式职工上岗。用人单位不得在使用自行聘用人员的同时,拒绝接收学校安置的人员,一旦编制内职工补充到岗后,即相应冲减所使用的自行聘用人员人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岗位计划,根据岗位的需要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核准的岗位数,自行组织招聘;
(二)应聘人员在应聘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向用人单位出具相应的有效证件和个人基本材料。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自行聘用人员进行考查了解,对同意聘用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花名册》,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工作要求。用人单位负责人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聘用自行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三)首聘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8-45周岁,女性18-35周岁。
第九条 由用人单位为报名应聘的自行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应聘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身份证;
(二)学历证书;
(三)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四)如缴纳过社会保险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聘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聘用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工人满50周岁),对于已聘用的退休人员学校不与其成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与其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学校有权随时中止与其的劳务雇佣关系,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按照“以岗定薪、按劳付酬”的原则,学校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聘用工资。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学校具体工作任务制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学校要建立起合理的工资增长制度。
第十二条 凡已聘用人员,学校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各种保险费用由学校与聘用人员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按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经考核录用后,符合投保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处、财务处及工会统一向社保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应在停保前1个月填写《停保申报表》,及时做好停保申报。
第十三条 自行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具体养老金标准及发放办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养老金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领。
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合同、无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 首次被聘用的自行聘用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自行聘用人员首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首次聘用必须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自行聘用人员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中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对于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聘用人员学校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委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务雇用协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自行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供《劳动合同书》范本,《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受聘人员所执的《劳动合同书》必须由用人单位送达本人签收。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自行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按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且已有社保帐户的自行聘用人员,其社保相关事宜由其原所在单位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行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提出调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给予政策指导,并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水平、参保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应加强对自行聘用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自行聘用人员;建立健全自行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并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多种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内蒙古艺术学院劳务雇佣协议
内蒙古艺术学院劳务雇佣协议
用工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劳务雇佣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聘用人员,学校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聘用期限
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雇用乙方在 部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的乙方职责要求,具体内如如下:
三、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成果及工作表现,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的工资构成及标准如下:
(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甲方应当每月15日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
四、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由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务雇佣关系,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二)乙方不得隐瞒自己的任何病情,在工作中如因乙方身体原因造成的意外(如突发疾病致残或身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须按照相关岗位要求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乙方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须尽早与甲方沟通协商解决。
(四)乙方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任何意外伤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
(六)
五、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学校人事处留存一份。
用人单位(甲方):(盖章) 劳动者(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