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与实践管理制度

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3: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艺术创作与展演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投入艺术创作与专业展演,提高学校艺术创作与展演水平,推进国内有特色、国际有影响的应用型本科艺术院校建设。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章程》和《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设立“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创演资助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开公示等工作环节确定最终资助项目。

第三条 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为创演资助项目的评议及决策机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为创演资助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创演资助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资助经费额度: 重点项目为5万元,一般项目为1到2万元。

第五条 创演资助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完成时限为:重点项目不超过2年,一般项目不超过1年。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六条 创演资助项目范围为群体攻关的重大体裁及个人大型体裁选题,包括但不限于音乐、舞蹈、影视、戏剧、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理论等艺术领域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交流推广。同时鼓励以下几类方向:

1.鼓励跨学科的融合以及应用新媒体艺术的创作生产和传播交流推广;

2.鼓励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性艺术活动项目;

3.提倡积极弘扬“乌兰牧骑精神”,体现艺术类高校社会服务功能。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人民相融合的公益创作展演活动;

4.鼓励开展以校园文化建设为主题的艺术创作活动;同时鼓励开展以绿色校园创建为主题的创作展演活动,形成艺术特色鲜明,彰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创作展演成果;

5.支持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全国、全区文化创作生产重点项目、学校工作重点等具体情况开展艺术创作工作;

6.支持项目申报主体创作学校官方签订的对外合作交流相关项目,能够充分体现艺术类高校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发展及文化传承创新等相关内容。

  所有申报的项目最终呈现为完整的艺术作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2.每位教职工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

3.申报者在以往三年内没有项目(包含其他项目)完成不良记录;

4.申报者在上一个项目未结项前,不能再申报下一个项目。

第八条 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提请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论证,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批原则

1.创演资助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时代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区域文化特色;具有开放性、原创性与创新性;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2.创演资助项目选题需以申报人员所从事的主体专业为主,最终呈现的项目成果要体现学科性、学术性,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选题原则上应为学校根据发展战略选择性指定和策划的国内外重要的展演、比赛、创作或自治区及以上级别重大创作展演。

3.项目任务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项目创作展演任务的能力。

4.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创作研究,实践能力突出的骨干教师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鼓励青年教师作为创作主体积极申请参与,项目经过培育达到省部级乃至国家级(如国家艺术基金)重大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作由学校部署,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参与项目申报。申报团队由我校教职工牵头并以我校教职工为主体,不受理校外人员牵头和项目组以校外人员为主体的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创演资助项目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下发立项文件,项目申报者做好创作规划,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同意后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至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者应在申请截止之日前,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完成对申报项目材料内容的审核并提交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应在申请截止后 30 天内,对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对在申请截止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将加强对前期项目论证、创意程度、社会资源利用程度、育人成果预期、成果社会影响等指标的考察,并向具备以下条件者倾斜:

1.能够积极吸纳、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尤其是能够争取经费支持;

2.定位明确,能够冲击国家级高水平的艺术比赛、展演、评奖或具有鲜明地服务社会的目标等特点。

第十四条 创演资助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

1.初评。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初评。入围的项目进行复评。对于跨学科申报的项目应组成相应多学科合议初评专家组。评审过程中,应另聘请一名财务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预算进行评估,并从财务角度提出立项与否的建议。经过初评合议后,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向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提交审议结果。

2.复评。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初评结果和资助额度。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资助项目应在校内或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在公示结束后获得正式立项并发文件公布;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进行复议。由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名、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人一名、纪委负责人一名、校内该领域专家一名组成四人复议小组。复议程序为: 接到公示异议情况的部门进行情况的陈述、纪委陈述调查情况、项目申报人进行陈述并接受质询、复核小组成员质询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到三分之二赞成立项票数的项目,获得正式立项;未得到三分之二 赞成立项票数的项目不予立项。复议情况,应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专项资金,每年固定50万元。按年度拨款,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创演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托所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艺术创作与 实践中心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的复核,人事处根据管理规定负责人员类经费发放的复核,计划财务处根据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的拨付,审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核算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整保留资金支出的会计资料。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超支不补。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创作、展演资助经费(含采风、材料制作、音乐制作、视频制作、舞台制作、服装、场地租借等);

2.资料费;

3.小型会议费;

4.管理费(指学校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提取的管理费,按每项项目资助经费的 10%的比例提取);

5.专家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一般分为二次,立项当年拨付50%,其余5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项目通过鉴定、验收结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持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发票、收据、领款单等报销领取剩余50%,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不予拨付。超支项目自补。

第二十一条 报销审批程序

1.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明确注明支付经费的项目名称和开支内容。

2.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原始单据。

3.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审批开支内容。

4.计划财务处复核后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演资助项目在执行周期中,资金允许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项验收申请后,项目如有结余资金,由学校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协同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建账,分设拨款明细账和支出明细账。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政策,遵守中央、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在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设备采购和人员类经费发放等方面的办法和规定,依据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清理该项目账目,填写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等,经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上报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演资助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取得创作成果。项目申报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申报人依托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项目所在单位应就项目管理与监督情况进行年度自评及接受学校的年度考评。接受学校年度考评时,项目组需准备八分钟之内的项目汇报PPT演示。对不按照规定配合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项目,终止其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创演资助项目获得立项后,学校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托所在单位签订《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创演资助项目的执行周期为两年、一年(自资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延长半年,每个项目最多申请延期一次。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执行周期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报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复核。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复核,资助项目变更审批复核期间,暂停项目款项的拨付。

1.更新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3.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调整项目预算;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项目资助;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三十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完成后由专家验收组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质量与水平。项目需根据申报内容按时完成,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结项书》,撰写研究报告,以文字形式对艺术创作展演项目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完成项目从创作到成果展示的完整过程。创作展演立项的项目,均需根据申报内容,以主题 展览、主题演出(包括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的展演)等形式将项目成果进行展示;同时,出具由3名以上的专业领域专家(副高职称以上)撰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专家意见书》。

2.项目成果的社会转化水平。项目成果需通过演出、展览、发表、播映、产业开发或参加高水平艺术比赛与评奖获奖等形式进行展示,实现面向社会的成果转化。结项时需提供项目成果社会转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创演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在结项验收前,项目承担主体应对申请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审计并获取审计报告。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组织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协议书》和审计报告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经过专家合议后,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艺术创

作与实践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 标注“内蒙古艺术学院创作展演资助”字样。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人员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不再拨付预留经费,并追回前期拨付的所有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成果水平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具备进一步加工提升潜质的艺术创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申请项目滚动资助,加工打造为艺术精品后向社会推介或参加省级以上重大赛事、展演活动。

第三十四条 表演类学科结项时,需组织专场汇报演出(根据实际情况线下汇报演出或在学校官方“云”展厅线上演出),并邀请专家评审;另需录制完整的DVD 光盘和相关结项资料,报送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存档。视觉类学科结项时,需组织展览(根据实际情况线下展览或在学校官方“云”展厅线上展览)并在学校官网发表,邀请专家评审后,选出一幅作品,由学校图书馆收藏,发放收藏证书,并作为校史作品永久收藏。同时将相关结项资料报送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存档。其他学科结项时,需组织展演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另需将相关结项资料报送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存档。(评审专家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邀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在全校范围内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以上申报或者参与申报的资格,按学校财务规定从项目主持人或相关人员工资中扣还已支出的项目经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5.延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7.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8.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学校建立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艺术创作展演资助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和学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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