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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5 11:11: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要求,不断加强和深化美育研究,推动形成学校美育工作新局面,特设立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三条 本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重点项目5000元,一般项目3000元。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立项10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

 

第五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为本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部署,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原则   

1.项目的规划和选题,要积极适应国家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发展性要求,与学校学科建设相衔接,围绕美育领域的重点及现实问题,突出理论实效,注重成果质量。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任务和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

3.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

4.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予以优先立项。

第九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制定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填写研究计划任务书,并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需注明受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资助。校科研管理部门将负责阶段性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学校将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最终研究成果及获得社会评价等资料。学校美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鉴定,合格后由学校统一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项者,课题负责人应向校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内蒙古艺术学院美育研究专项项目: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研究内容;

(三)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五) 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九)其他原因。

撤销项目由依托部门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执行。被撤销项目经费由财务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科研与发展经费留用。

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