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纪检和财务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坚持“钱账分管”原则,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
第四条 现金管理
(一)不准公款私借;
(二)不准公款私存;
(三)不准挪用现金;
(四)不准私款存放于单位现金管理处;
(五)不准以借据或白条抵顶现金库存;
(六)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七)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八)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五条 学校内除设有二级会计核算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收支现金。
第六条 现金支付款项的范围:经财务处核实确需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七条 现金清查
出纳应逐笔核对现金日记账,账款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出纳经管的现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 现金交接
出纳进行工作交接时,移交人必须编制书面移交清单,写明移交的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接交人根据移交清单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验收,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会计总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作为监交人,监督出纳交接工作。交接完毕,移交清单须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九条 现金保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应将库存现金、财务印章放入保险柜内,以确保现金和财务印章的安全。
第十条 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及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