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和电算化软盘资料),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设档案室专门存放会计档案,没有条件的应设会计档案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两年,期满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其他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自行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档案。
第五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并做好借阅登记;本单位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的,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在档案管理部门的,要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方能借阅。
第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在财务部门或档案部门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或纪检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提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类 | ||
1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 30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二 | 会计帐簿类 | ||
2 | 日记帐 | 30年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分类、分户帐或登记簿 | 30年 | |
5 | 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固定资产报费清理后保管5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类 | ||
7 | 单位决算 | 永久 | |
8 | 月、季度报表 | 10年 | |
四 | 其他类 | ||
9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0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1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