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 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
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创作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配套经费是学校设立的,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纵向科研、创作项目资助经费的补充,配套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我校原则上应终止并收回配套经费,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四条 配套经费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核、严格使用的原则,接受学校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由学校科研处和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共同协调管理。
第二章 配套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配套经费须在项目获批经费使用完毕后启动,限于对计划任务中未完成研究与创作工作的限额资助,配套经费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获批经费金额的50%,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和申请资助理由,列明开支项目和经费金额。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复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形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进行拨付。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配套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项目配套经费者,或项目因故终止、被撤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直接冻结其经费账户,对于已支出部分,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