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离退休职工治丧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离退休职工丧事办理程序,本着节约简朴、丧事简办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严禁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2.离退休职工逝世后,学校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可酌情举行小型遗体告别仪式。家属或本人生前要求丧事简办的,各单位应予以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
3.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慰问方式
1.退休校领导逝世后,由学校主要领导带队,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和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对其家属进行慰问。
2.离休干部、正高级和正处级退休干部逝世后,由学校领导带队,党政办公室、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和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等对其家属进行慰问。
3.副高级、副处级和其他退休职工逝世后,由人事处、学校工会和原工作部门安排人员对其家属进行慰问。
三、治丧工作及职责分工
1.离退休职工逝世后,按照相应的级别,由慰问家属职能部门和原工作部门协助其家属办理治丧事宜。若逝者生前工作部门机构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归属单位协助办理治丧事宜。
2.逝者生平材料由原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起草,并征求家属意见;讣告、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挽联的撰写等由逝者原工作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3.后勤处负责逝者亲属和参加遗体告别仪式所用车辆保障。
四、送别仪式
1.退休校领导逝世后,由学校主要领导主持送别仪式,校领导介绍生平。
2.离休干部、正高级和正处级退休干部逝世后,由学校副职领导主持送别仪式,逝者原所在部门负责人介绍生平。
3.副高级、副处级退休干部逝世后,由人事处负责人主持送别仪式(若逝者属统战人士,由组织统战部负责人主持送别仪式),逝者原单位负责人介绍生平。
4.其他退休职工逝世后,由人事处安排人员主持送别仪式(若逝者属统战人士,由组织统战部安排人员主持送别仪式),逝者原单位安排人员介绍生平。
五、其他事宜
1.在职教职工逝世后,按照级别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原所在单位会同人事处等部门请示校领导决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