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中组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退休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退休
(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1.男年满6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担任学院党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4.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工致残,经过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勤人员: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条 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并办理退职手续。
第五条 延聘
(一)延聘条件及期限
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延聘:
1.正在指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导师的,可延聘至65周岁;
2.正在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的,可延聘至指导本届硕士研究生毕业为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及延聘期间不得接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3.正在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项目还未到计划结题期限的,可延聘至项目规定的结题期限。
(二)延聘程序
申请延聘的教师需于到龄前3个月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延聘待遇
经学院同意的延聘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的全部待遇。
第六条 返聘
(一)返聘条件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因工作需求,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返聘:
1.教学或其他工作暂无人接替者;
2.专业领军人物、重大项目主持人及学院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
(二)返聘程序
申请返聘的教职工需于到龄前3个月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退休返聘审批表》,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返聘待遇
返聘期间工资待遇由养老金和返聘津贴两部分组成。
1.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符合第一项条件者,按照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给予发放课时津贴;符合第二项条件者,按其退休前的奖励性津贴标准发放返聘津贴(平时每月发放奖励性津贴的70%,待年终考核后,根据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发放剩余30%奖励性津贴和超工作量津贴),返聘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可以享受学院的科研奖励津贴;
2.返聘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返聘津贴参照《内蒙古艺术学院自行聘用人员薪酬改革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返聘期限
返聘人员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聘期结束后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须继续返聘者可续聘。
第七条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现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按照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任届期满。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国家或自治区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